刑事裁判对主观动机的认定,同样需要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在郭华建死刑案中,“报复杀人动机”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事实。二审裁定认定郭华建因得知景有成可能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的人,从而产生报复杀人意图。然而,本案经过二审开庭法庭调查,在案证据链却指向的事实是,郭华建没有怀疑举报人是景有成,不能证明郭华建具有“报复杀人”的犯罪动机。
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死刑判决一旦执行便不可逆转。正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设置了最为严格的证据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句话绝不是口号,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必须保证只能得出唯一结论。
而本案奇葩的是,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郭华建具备“报复杀人”的犯罪动机,更谈不上证据的确实充分了。
坚守死刑案件证据标准,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如果法官可以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存疑下,判处一个人死刑,这不但会造成冤案,而且污染了社会治理的源头,那么这个社会没有人是安全的。
陕西省高院刘杰、王春旺、左小宁法官,你们是怎么“得知”,郭华建脱逃到新疆后,“得知”举报自己的人可能是景有成?
文/王誓华律师 孙源律师
2026年6月29日,陕西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郭华建死刑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1994 年郭华建因抢劫犯罪潜逃到新疆库尔勒市。2001年 6月13日,郭华建因被害人景有成举报后被抓捕归案,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同年郭华建从甘泉县看守所脱逃到新疆后,得知举报人可能是景有成后,开始打听景有成下落,并扬言要收拾景有成。
但是,本案二审开庭查明的事实是,郭华建一直怀疑的举报人是乔某生和王某亮,不是景有成。
郭华建的所有笔录以及当庭的供述表明,他仅仅是怀疑乔某生和王某亮举报自己。他对怀疑的缘由作出了合理解释:脱逃之后,他以逃犯身份在库尔勒隐姓埋名生活,他知道自己是逃犯,所以从不带陌生人前往自己的租住房屋,仅有乔某生及其女友张某丽,曾在其出租屋居住数月。证人乔某生和其女友张某丽的证言也佐证了郭华建供述的这一背景属实。
据郭华建当庭供述,脱逃流落新疆期间,他先是在工地打工谋生,后续在库尔勒经营煤生意,而且生意做的不错。乔某生、王某亮二人关系走的近交往密切,他们也在库尔勒做煤生意,他和乔、王经常一起打麻将接触较多,乔、王二人也知晓他的逃犯身份。郭华建据此推测,自己在出租屋被抓捕,有可能是乔某生、王某亮出于抢夺煤生意的竞争利益而进行举报。郭华建当庭委屈提到,他与景有成仅有一面之交,他没有理由没有道理怀疑景有成是举报人。
乔某生、王某亮本人的证言也印证,郭华建当时怀疑他们二人实施的举报。
同案景文和在二审接受王誓华律师的发问时候,也提到在案发当天返回乌市的车上,其听到郭华建说的举报人名字是王某亮和乔某生。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闭合证据链证明,郭华建当时怀疑的举报人是乔某生和王某亮。
二审庭审过程中,郭华建的辩护人当庭向检察员提出问题,要求出示能够证明郭华建脱逃新疆后“得知”举报人是景有成的证据,但是检察员集体默不作声,不予回应。
“郭华建脱逃新疆后得知景有成是举报人,进而产生报复杀人动机”属于本案定罪的关键事实,是案发的背景事实。没有因,哪有果?这是本案必须要查明的核心事实。然而,一审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前提事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反而指向郭华建怀疑的举报人是乔某生和王某亮。
另外,二审庭审查明,景有成不是公安线人,更不是举报郭华建的人。
在二审法庭调查环节,景有成的女儿当庭说其父景有成是甘泉县公安局的线人。二审检察员出示的甘泉县公安局民警刘九生的证言提到,刘九生发展线人景有成,并通过景有成的工作协助甘泉县公安局抓获了郭华建。
郭华建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在对刘九生证言质证时,当庭反问检察员:你们确定景有成是甘泉县公安局的线人吗?检察员对此默不作声。王誓华律师要求检察员回应这个问题,第一检察员发言说,一审没有认定景有成是公安线人。王律师紧接着回应:那你们现在出示刘九生的证言想证明什么,不就恰恰说明刘九生的证言虚假,刘九生在撒谎吗?检察员沉默不语。
甘泉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勤、刘某清、程某泉的证言笔录均提到发展线人应当建立线人档案。刘九生的证言提到景有成当时发挥了作用,按甘泉县公安局线人管理规定应该建档,当时负责建档工作的是刑警队内勤高某军。而高某军证言陈述其没有建立过景有成线人档案。高某军等民警证言证明,景有成不是公安线人。
那么,景有成到底是否向甘泉县公安局举报了郭华建?关于该事实,二审裁定认定的证据只有刘九生(原甘泉县公安局民警)和孙某兆(原甘泉县公安局局长)的证言。但是该二人的证言不仅相互矛盾,而且与在案证据矛盾,根本不能证明2001年6月13日新疆警方在库尔勒抓获郭华建是由于景有成的举报。
(1)孙某兆说的“举报人”和刘九生说的“线人景有成”不是同一人
按孙某兆的证言说法,是举报人直接打电话到孙局长办公室说知道郭华建下落,举报能给多少钱,孙局长说最少5000,最多1万。之后举报人提供了郭华建在库尔勒的下落,孙局长直接联系库尔勒警方协助抓捕。
而刘九生证言提到的线人费是20000元,在这点上,孙某兆和刘九生的证言出现了巨大矛盾。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孙局长安排刑警大队长到库尔勒联系线人,给了5000元线人费,然而,刘九生证言中说到景有成一直找他要20000元的线人费,说一分钱没拿到。足见本案中出现了两个线人,孙局长联系的一个,刘九生捏造的景有成。
很显然,孙某兆说的举报人和刘九生说的线人景有成根本不是同一人。
(2)当年负责抓捕郭华建的库尔勒公安局民警董某柱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证据一审公诉人未出示,二审由郭华建的辩护人出示)证明,当年抓捕郭华建过程没有所谓的举报人或线人介入。董某柱的证言又完全否定了孙某兆和刘九生的证言。
总之,二审查明的事实是,本案不存在景有成向甘泉县公安局提供线索抓捕郭华建的事实。
死刑案件事关生命权,法律要求定罪量刑的每一项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这一杀人动机核心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尚未满足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要求,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写到这里,我们忍不住心中的悲愤,再次隔空喊话维持郭华建死刑判决的三位二审法官:刘杰、王春旺、左小宁,你们到底是怎么“得知”郭华建脱逃新疆后“得知”举报人可能是景有成?你们认定“得知”的依据何在?是谁告诉你们的?如果你们有铁证,就拿出来让大家看看,郭华建也死而无憾!拿不出来,你们就是徇私枉法,草菅人命!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在,请你们向广大人民群众回应!必须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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