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版孙小果”案郭华建涉嫌故意杀人二审中,出现前后极具矛盾的证人笔录:案发当晚,新疆警方第一时间固定的两名目击证人笔录清晰证实郭华建在现场拉架;时隔近二十年后,延安警方重新取证,两名现场证人却统一改口否认拉架情节。郭华建究竟是行凶凶手,还是拉架劝架的无辜人?
现场目击证人还原真相,拉架者何以背负故意杀人
文/王誓华律师 孙源律师
一、20 年前的目击证人锁定,郭华建在现场拉架。
本案案发于 2002 年 11 月 6 日晚七、八时左右,乌鲁木齐下班人流高峰,街头人流量大,冲突刚起就迅速被群众围拢。上诉人郭华建二审当庭供述,是自己挤入围观人群中,主动上前推开冲突双方姜永德与死者,制止打斗。
郭华建的供述并非孤证,同案姜永德的笔录、高怀定的笔录,同样提及郭华建在现场拉架,二人说法完全吻合。
更关键的是,当年在打架现场的两名目击证人马某新、刘某华,新疆警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完成对他们的询问,第一时间制作证言笔录固定证据,无其他外力干扰,应是客观完整的原始证据。
证人马某新的证言清晰区分现场人员的行为:动手伤人的是矮个子与瘦高男子, 最高最胖的“胖高个”全程在一旁拉架。结合当年现场人员体型特征情况,这个拉架的“胖高个”就是郭华建。
马某新和刘某华是本案唯二的现场目击证人,新疆警方在案发当晚第一时间对他们做的笔录中,他们把看到的事实情况,该说的都说了,他们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扰,这是最干净的证言,证明郭华建在现场是“拉架劝架的人”,而不是“行凶之人”。
二、时隔 20 年后,证人同改口否认拉架情节,却不能自圆其说。
案件沉寂近二十年后,延安市公安局 4.8 专案组找到马某新、刘某华重新取证,关键事实出现颠覆性变化:二人同时否认了案发当天新疆警方对他们制作的证言笔录中的“拉架”情节,而且他们给出的解释也是一模一样,即当年新疆警方误解了他们的意思。
但是,从生活经验和基本常识上判断,警察对于拉架行为的认知判断不会出现理解上错误,二人的说法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处:
其一,2002 年他们的原始证言笔录文字直白、语境清晰,尤其马某新证言关于“胖高个”在现场拉架的表述不存在任何歧义,不存在理解偏差的空间;
其二,办理命案的刑警长期处理暴力冲突案件,对“拉架劝阻”和“动手行凶” 两种行为区分清晰,不可能出现事实认定的根本性理解错误。
而且,在二审开庭证人出庭环节,面对郭华建的首席辩护人王誓华律师的发问,这两名现场目击证人均无法解释为何延安警方给他们制作的笔录和 20 年前新疆警方制作的笔录在关键事实上严重矛盾。
欣慰的是,两位目击证人并没有丧失道德底线,他们当庭均明确表示,时隔近二十年,很多事实细节记忆模糊,他们只认可 20 年前新疆警方给他们制作的证言笔录。两位现场目击证人的二审出庭,并没有认可延安市公安局 4.8 专案组的笔录。
证人刘某华二审当庭的一句反问,暴露了 4.8 专案组的非法取证。
刘某华在接受郭华建的二审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发问时提到,专案组做的证言中有些内容不是他自己的意思,王律师问道:既然笔录跟你说的不一致,你当时为什么不向延安警察提出要求修改笔录?刘某华反问说:“我有修改笔录的权利吗?” (当时庭审现场发出了嘘嘘的声音),王律师说明白了。
刘某华用一句反问告诉大家,他当时完全没有权利修改笔录,专案组人员在笔录中记录什么就是什么,这就是典型的指证,透视着赤裸裸的非法取证。
刘某华这一句让我们法律人惊奇的反问,道破延安警方非法取证情况:证人没有自主核对、修改笔录的权利,笔录内容完全由办案人员单方制作,暴露了4.8 专案组对证人的非法取证、甚至胁迫取证的重大嫌疑。
四、完整证据链还原真相,拉架之人不该背负杀人罪名。
案件跨越二十余载,时间会冲淡人的记忆,却无法篡改案发后第一时间留存的证据。20 多年前新疆警方第一时间固定、无外力干扰的原始目击证言,是还原案件真相最有力,最可靠,最值得采信的证据,完全证实郭华建当时是在现场拉架劝架,并非行凶之人。
结合郭华建本人自始至终的稳定供述、在案发现场的第二被告人(实施刺捅景有成的)姜永德的稳定供述、高怀定的供述、证据之间彼此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逻辑闭环,还原事实真相,足以证实案发时郭华建主动上前分开打架双方,仅实施拉架劝阻行为,没有实施任何伤害、杀人行为。
通过二审开庭已经查明郭华建在现场“拉架”这一关键事实,可是二审竟然极其错误维持原判,给郭华建套上故意杀人的罪名,二审法官刘杰、王春旺、左小宁,你们在二审查得明明白白的郭华建拉架的情况下,竟然如此践踏法律和良心,简直就是在草菅人命,你们是在犯罪啊!
如今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我们坚信最高法死刑复核的法官能够审慎全面审查本案证据,看清二审陕西高院在查明事实后还维持原判这一严重违法情形,重视对郭华建至关重要的有利证据,恪守司法公正,绝不会让无辜之人蒙受不白之冤,还给仅仅上前拉架的郭华建一份迟来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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