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版孙小果”案中,一边是有些证人声称被害人当场身亡,有些证人证明被害人在打架后很快被送往医院救治, 鉴定书记载了被害人送医院当晚抢救的过程;另一边,警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被害人的手机在案发后连续接打了七个“幽灵电话”,时间跨度直至案发次日凌晨2点。这七个至今无法合理解释的通话记录,让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这一核心事实彻底陷入迷雾。
鉴于被害人存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不能排除医疗过错、第三方介入因素致死的可能,被害人最终死亡或为多因素叠加造成,无法排除其他外部介入因素致死的合理怀疑,被害人死亡成因存疑。
七个“幽灵电话”击穿命案证据链,被害人死亡时间成谜
文/王誓华律师 孙源律师
一、被害人景有成到底什么时间死亡
证人马某某二审当庭陈述,景有成是在冲突现场就已经当场死亡。
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载明,景有成当晚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表证明2002年11月6日20时许,新刑重案一队接高新派出所报称:乌市河南东路豫东宾馆西侧绿化带一名男子被人用锐器砍断腿部血管经抢救无效死亡。
无论是当场殒命,还是当晚送医后不治,两种说法都指向同一个结论 ——2002 年 11 月 6 日案发当晚20时左右,景有成已经死亡。
可是,一份手机通话清单,直接推翻了以上全部认定。
二、七个“幽灵电话”,证明死者深夜仍在使用手机
景有成手机通话记录清晰记载,从2002年11月6日20:43,一直持续到11 月7日凌晨2:19,这部属于被害人的手机,先后产生7次接打电话记录:
11 月 6 日通话记录:
20:43 拨打张丽座机,通话 62 秒,(根据高某某的证言,其接的座机电话,对方不说话,其就挂了电话。另还说,景有成打电话时听着快不行了。)
20:45 拨打马某某尾号 8546 手机,通话 26 秒;
20:57 接到乔某某尾号 0993 来电,通话 88 秒;
21:11 再次拨打马某某尾号 8546 手机,通话 28 秒;
23:09 拨打尾号 4476 号码,通话 51 秒;
11 月 7 日通话记录:
凌晨 01:19、01:21,连续两次接杨莫某尾号 2581 来电,分别通话 14 秒、41 秒;
凌晨 02:19,接到尾号 7340 来电,通话 33 秒;
这 7 次通话,横跨近 6 小时。也就是说,至少在 11 月 7 日凌晨 2 点前,景有成的手机仍在正常接打电话,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段时间有其他人接触过景有成的这部有机,可见,景有成在此时之前还活着。
三、从常理逻辑推演:这七个电话绝不可能出自医护人员
有人或许会提出疑问:会不会是医院医护人员拿着死者手机联系家属报告情况?结合生活常识就能直接推翻这个猜想。
若人已确认死亡,医护只需打通一个关键家属电话,告知死亡情况即可,完全没有必要翻遍通讯录,接连拨打、接听七组不同联系人;
第一个电话是打给张某的电话,接通后无人说话,若是医院工作人员报丧,打通电话一定会主动说明情况,不会沉默。之后多次反复拨打电话、来回接听陌生来电,完全不符合医院急救、报告情况的正常流程。
四、案发次日清晨才传来“人已无气息”的消息
证人景某莲的证言提到,11 月 7 日早上,高某莲打电话告知,景有成与人打架,人现在已经没有气息。可见,“现在”这两个字恰恰证明死亡时间应该在11月7日上午。
结合上述通话记录,景有成手机最后一次通话时间是在 11 月 7 日凌晨 2 点多,可以明确,至少在 11 月 7 日凌晨 2 点之前,景有成并未死亡。这与出庭证人马某新所说的“当场死亡”以及鉴定意见记载的“案发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形成根本性矛盾。
命案中,被害人死亡时间是案件定性、定责的核心事实。如果景有成并非案发当晚死亡,将直接改变危害行为与后果责任的法律评价。
但本案中,当年的医院抢救病历、医院的死亡证明全部缺失,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能够佐证景有成具体的死亡时间。
而且,既然存在“经医院抢救”的过程,由于医院抢救病历缺失,就无法排除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过错或第三人伤害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死亡的情况,这些合理怀疑排除不了,就不能让施害人姜永德承担死亡的全部责任。
七个“幽灵电话”是本案最刺眼的疑点,通话记录清晰记录景有成的手机持续使用至次日凌晨,而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直指当晚死亡,再加上医院抢救资料全部缺失,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至今是谜。
依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则,定罪量刑事实必须全部有证据证明,全部矛盾疑点必须得到合理解释。
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属于死刑案件必须查清的定罪核心事实。
然而,本案二审出庭检察员当庭无法对这七个“幽灵电话”作出任何解释。二审裁定对此也没有只字的回应,对死亡时间的矛盾疑点没有排除。
本案明显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不应作出死刑认定。
本案二审法官刘杰、王春旺、左小宁,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已然十分清楚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在对七个幽灵电话你们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如何就维持一审对郭华建的死刑判决呢?这是重大事实不清楚!你们无疑丧失了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实属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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