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Criminal Case 观察
2026年3月25日,备受关注的上诉人郭华建等人涉嫌故意杀人案(即网络上的“陕西版孙小果”案)继续开庭。本次庭审重点是对案件当年的死因鉴定展开全面质证,两名当年的鉴定人出庭。经过辩护人和法医学专家的有效发问,鉴定过程的诸多违规漏洞和矛盾接连暴露,尸检程序“偷工减料”,重要流程全部缺失,无法锁定死亡原因的唯一性,让这份曾作为核心证据的鉴定意见彻底站不住脚。 在鉴定人曹某某接受郭华建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发问环节,其对于鉴定核心问题的回答恰恰暴露了死因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王:当时你们几个人参与鉴定? 答:三个人。 王:哪个是鉴定人?哪个是复核人? 答:鉴定书上两个鉴定人的章,不清楚谁是鉴定人,谁是复核人。 王:你们鉴定书所有的鉴定人是否都要签字? 答:一般盖两个人的章子。 王:就是说有参与鉴定的人没有盖章? 答:是的。 王:你是什么时候见到的死者?当天见的,还是解剖时见到? 答:过了20年了,不可能记得清楚。 王:鉴定书上提到一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到的哪个医院?你是否看到过他的抢救病历? 答:没看到病历。 王:鉴定中写的失血休克死亡,你讲的下肢动脉刺破很快就会休克死亡,从你的医学知识判断是多长时间? 答:我理解几分钟就可能死亡,通常三五分钟就休克了。 王:案发当天的立案报告中说经法医鉴定系失血性休克死亡,那么案发当天你们是否作出了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 答:那天还没解剖我怎么知道。 王:你刚才说你没有见到死者的病历,那你怎么就把“经医院抢救”写进鉴定意见书中了? 答:我们根据办案单位提供的材料写。 王;也就是说,你没有看到他的病历,没有了解抢救情况,就在鉴定书中写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然后你盖了章是吗? 答:是的。 …… 通过王律师对鉴定人的发问看到,鉴定人从未查阅死者的抢救病历,显然排除不了医院抢救过程中的过错致死情况,死亡原因不具有排他性,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 在李某鹏辩护人雷大学律师向鉴定人曹某某发问环节,雷律师问及本案鉴定依据情况,鉴定人回答不清楚。当问及两份鉴定意见书为何出现鉴定人及复核人不一致,其也回答不清楚。 在姜某德的辩护人吴科律师向鉴定人曹某某发问环节,吴律师问及本次尸检为何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全身解剖,其回答自己当时只有20多岁,从业时间短,全程听从前辈安排,老师说怎么做就怎么做。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教授刘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向鉴定人曹某某从专业角度进行发问: 刘:你们为什么不打开三腔进行检查? 答:都是跟着师父做,其他地方没有见破损。 问:为何对尸斑没有描述和记录? 答:不清楚。 刘:可否描述下一个人失血性休克致死的血量? 答:通常1500-2000毫升,个别2000-3000毫升。 刘:是否评估过当时他的失血量? 答:没有。 刘:你们鉴定时有没有考虑自身疾病或者中毒可能性? 答:我个人会考虑。 刘:你能根据在案的尸检照片辨认伤口上刃口朝向吗? 答:从照片中看不出来。 …… 另一位鉴定人王某某的出庭表现,更是让现场争议加剧,全程回避鉴定关键问题。面对辩护人的常规提问,其频频以“不清楚”、“记不清”作答。从是否到过案发现场、鉴定流程,以及到鉴定文书上的姓名章是否是其本人加盖,其都统统回答记不清了,甚至连其办公室的钥匙由谁控制,其也回答“记不得”。为此,王誓华律师当即提出该鉴定人没有作证能力。 刘良教授从法医学专业角度向鉴定人王某某发问了一系列问题。 刘:为何两份鉴定意见中的照片描述出现了不一样的地方? 答:可能是笔误。 刘:您是特聘专家,检查尸表时候是否要关注眼睛、结膜情况? 答:从头到脚都会看,眼睛没写就是没问题。 刘:这么关键的内容为什么不记录? 答:概括表述余阴性没有问题。 刘:为什么尸斑也没有记录? 答:有照片,尸斑比正常尸体要淡一些。 …… 通过刘良教授对鉴定人的专业性发问可以看到,本案的尸检程序“偷工减料”,重要流程全部缺失。两名鉴定人均承认没有按照当时的技术规范做全身系统解剖,没有记录尸斑等尸体基本特征,无法排除自身疾病、中毒、电击、高低温、机械性窒息等其他死因可能,不符当时的技术规范和法医学原理,鉴定意见缺乏合法性和客观、科学性;死者尸斑显著、界限清晰,不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尸斑特点;鉴定人对出血量没有进行评估,无证据支持死者有大量失血,并没有给出死亡时间的判断,照片上看不出刃口,原鉴定结论“死者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大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依据不足,依据现有材料不能推导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 王誓华律师提出,两个鉴定人当庭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形成过程并没有做到有效的说明,在鉴定关键问题上均存在“记不清楚”情况。鉴定意见提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是鉴定人都没有看到过医院的抢救病历,不能排除医院抢救过程中过错致死。依据刘良教授的意见,本案鉴定意见的死亡原因不具有排他性,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 雷大学律师提到,本案两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不一致。鉴定人出庭接受辩护人发问的过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违规问题进行补强,鉴定人资格存疑,特别是王法医作为特聘专家,不属于新疆乌鲁木齐公安局的法医,应该有相应的聘书文件,但案卷中并没有这样的材料。 吴科律师提到,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反倒暴露了鉴定过程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意见不具备合法性。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万国城9号楼
电话:010-65206339(兼传真)
邮箱:dianmolawye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