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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检察院两检察官可以非法取证吗?
时间:2026-01-13 13:15:04 阅读:203次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检察官作为司法监督的执行者,本应是这道防线的坚定守护者。在杜旭涉嫌危险驾驶案中,我们却看到赵县检察院巴明杰、黄若磊两位检察官违法取证滥用抗诉权


案件背景  


2025年3月31日,赵县人民法院对杜旭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杜旭无罪。针对杜旭辩护人王誓华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赵县法院经审查,依法将两份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条、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冰箱照片12项关键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这意味着,公诉机关指控杜旭涉嫌危险驾驶的核心证据被全部排除,一审无罪判决于法有据、公正合理。

一审宣判后,赵县检察院检察官巴明杰、黄若磊却置司法公正于不顾,滥用抗诉权提起抗诉,这场抗诉从头到尾都充斥着违法。

2025年12月11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鉴于检察院对一审排非情况提出了异议,王誓华律师当庭建议将庭审变更为庭前会议,合议庭采纳该建议,依法召开庭前会议。

2025年12月23日,石家庄市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12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庭审结束后违法侦查“新证据”,你们的侦查权从何而来?


本案一审历经六次庭审,最后一次庭审于2025年2月8日结束。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六次庭审中,公诉人巴明杰拿出了两份证据——储存血液登记表和法治血液登记表。

诡异的是,从2024年2月开始杜旭的辩护人申请调取这两份证据整整1年时间里,公诉人都拒不提交,直到最后一次庭审中,才突然拿出。辩护人提出申请辩护准备期后,公诉人巴明杰当庭又明确表示对这两份证据予以撤回。

2月8日的庭审中,法庭已完整组织控辩双方完成质证、辩论,也听取了杜旭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当庭向巴明杰确认“还有无新的证据”巴明杰答复“没有了这本该是本案证据提交程序的终点,却成了两位检察官违法操作的起点。

庭审结束仅6天后,即2025年2月14日,赵县检察院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意图继续取证。但一审法院以“本案已经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出最后陈述。审判程序已进入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阶段”为由,合理驳回了该申请。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未同意延期审理的情况下,一审公诉人已无权再开展任何证据收集活动。

可是,赵县检察院在提起抗诉后,竟然向二审提交了包括在一审当庭撤回的储存血液登记表和法治血液登记表,以及2025年2月14日至2月20日期间违法侦查取得的15份“新证据”。

在法院明确答复不予延期审理的情况下,检察官巴明杰、黄若磊的侦查权是赋予的谁给了你们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肆意胡作非为的权力?


一审判决后仍非法取证,你们何来的底气无视法律?


如果说庭审结束后的违法取证已是无权,那么一审判决作出后的继续侦查,更是赤裸裸的违法。

2025年3月31日,一审法院已作出杜旭无罪的判决,案件一审程序彻底终结。但在二审过程中,却出现了三份“新鲜出炉”的材料: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4月8日出具的临时保管室说明、关于两份血液登记表的情况说明以及黄若磊检察官2025年4月8日对辅警陈世晗的询问笔录3份证据

巴明杰、黄若磊检察官,我们必须追问:一审判决后,你们何来的侦查权再次启动侦查?此时的检察院早已不具备侦查权,你们的侦查行为毫无依据,证据来源完全违法,根本不具备证据资格。

更荒诞的是,陈世晗本身就是本案中的明确违法参与者——他作为赵县公安局的辅警,依法根本不具备见证人的资格,却违法在杜旭的血样采集登记表上签字。

对此,一审法院已作出认定,以其见证人身份违法为重要理由之一,将血样采集登记表依法予以了排除。可就是这样一个全程参与违法取证环节的人,你们竟再次将其当作“证人”启用。在询问笔录中,他更是亲口承认,除了违法见证采血,还参与了杜旭的呼气式酒精检测、打印检测单、甚至负责送血等多项关键流程,这分明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为关键的是,陈世晗在询问笔录中声称系其将血样放入冰箱,而出庭民警田松涛当庭陈述的是其完成将血样放入冰箱的操作,二人陈述内容完全矛盾。你们妄图通过这样漏洞百出的操作拼凑所谓“证据链”,结果只会是越描越黑,将违法取证的事实暴露得更加彻底!


两级检察院漠视法律,闭眼抗诉纵容伪证,司法监督何在?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材料,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而赵县检察院提交的上述所谓“新证据”,并非一审程序后“新发现”,而是你们在无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侦查取得,依法根本不得在第二审程序中出示。

更讽刺的是,在一审庭审中,巴明杰曾当庭明确表示对晋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存疑,可到了抗诉阶段,你却反而主张一审法院不应对该鉴定报告予以排除。这种前后矛盾的态度,难道不是为了抗诉而抗诉,全然不顾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吗?

而石家庄市检察院的表现,更让人心寒。作为上级检察机关,你们本应履行监督职责,对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及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但你们却选择一味支持赵县检察院的抗诉,对上述明显违法侦查取得的证据视而不见,甚至将其提交到二审法院,在二审庭前会议上予以出示。这种“只抗诉、不审查”的闭眼操作,无疑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纵容,更是对司法公正的践踏。

事实上,杜旭一案的核心证据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关键的鉴定报告没有质谱图,鉴定档案和鉴定过程录像拒不提交,出庭鉴定人连血液酒精含量如何计算都说不清楚;采血过程录像无法看清采血管编号,唯一读出的血管编号还与鉴定检材不一致;执法视频中采血后血液放置的冰箱与卷宗中的冰箱照片并非同一台,一审出庭警察田松涛当庭承认是将血液放置在卷宗照片显示的该冰箱内,关键证据出现重大矛盾;采血时,辅警违法作为见证人签字;不在采血现场的警察却在采血表上签字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一审公诉人不提交司法鉴定工作底稿、鉴定过程录像、储血室视频、血液送检视频、审查起诉卷宗等关键证据,反而在一审中20份“情况说明”意图弥补缺失的证据。到了二审,你们更是变本加厉,提交了6份违法侦查取得的“情况说明”,部分甚至没有侦查人员签字,完全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尤其令人发指的是,二审你们提交的血样保存冰箱照片,并不是执法记录仪中的冰箱,也与一审卷宗中的冰箱照片不一致,而是凭空出现的“第三个冰箱”——这已经是赤裸裸的伪证!

巴明杰、黄若磊检察官,你们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但在杜旭一案中,你们却滥用抗诉权,在无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取证,甚至涉嫌伪造证据,你们的行为已然背离检察官的职业操守与法律信仰。石家庄市检察院作为上级监督机关,未履行监督职责,反而成为违法抗诉的“帮凶”,同样难辞其咎。

值得欣慰的是,石家庄市检察院最终正视案件中的违法问题,主动撤回抗诉,使得一审无罪判决得以生效,这是对司法公正的回归,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但司法公正的实现,绝不能止步于此。我们强烈呼吁:对赵县检察院巴明杰、黄若磊检察官违法取证、滥用抗诉权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杜绝类似违法乃至涉嫌徇私枉法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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