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1月4日18时,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6名男子手持砍刀或锤子,拦下民营企业家、时任武汉政协委员丁启明的汽车。丁启明后背挨了一刀,头上被砸一锤,缝了七针。事后有人发信息:“你还记得我长相吗?”后涉案人员被无罪释放,释放理由是:“别人说打错了人。”此后数年,丁启明及其家人多次被“错打”和威胁。2019年4月、2020年4月,丁启明先后被湖北宜城市、襄阳市两级法院判处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有当庭指控丁启明是黑老大的证人全部是拖欠丁启明借款的人们或其亲属,多人被法院认定为老赖。他们清楚,只要丁启明被扣上黑帽子,这些债务就可以不了了之。如果法律尊严被肆意践踏,法官的违法判决成为事实,等待丁启明的将是冤狱生活和案件申诉的艰难生涯的开始。许多年后,你还记得打你那些人的长相吗?许多年后,你还记得判你冤案的法官吗?作为丁启明的辩护人,我有义务去控告本案中的违法法官
控告人:王誓华,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被控告人:代红存,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控告事项:请求认定被控告人在审理丁启明涉黑案二审中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徇私枉法行为,并对其违法办案行为予以惩戒。2019年11月12日至1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丁启明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控告人作为丁启明的二审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控告人要反映该案审判长代红存法官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违法办案问题。代红存法官在丁启明涉黑案二审审理中,在庭审笔录未经辩护人阅看和签字情况下,私自作出二审判决。2020年4月24日,我获悉襄阳中院已给上诉人丁启明下发了二审判决书(据悉其他原审被告人在4月26日也都领取了判决)。我即安排助理孙律师联系该案书记员周翔,核实裁判信息并沟通判决书的送达工作。鉴于正处疫情防控期间,孙律师请求法院向辩护人邮寄送达裁判文书。周书记员说需请示代法官。随后周书记员给孙律师回复手机短信说:“刚已请示代庭长,本案判决书不邮寄送达,请辩护人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判决书。”三天后,即2020年4月26日晚18点57分,我收到了周书记员发来的一条荒唐可笑的手机短信:“春节前跟您助理电话联系过约您签庭审笔录,您助理回复说您工作太满,节前没时间过去,节后联系。年后发生疫情,笔录您不看并且不签字吗?”关于阅看和签署二审庭审笔录的事情,周书记员在春节前跟我的助理沟通的结果是“节后联系”。 而节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周书记员也没有再联系我去襄阳中院阅看签署庭审笔录,而我也不清楚襄阳中院的复工情况,因此更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过去签署笔录。直到2020年4月24日我获悉襄阳中院已将二审判决送达给了上诉人丁启明,于是请求法院将判决邮寄送达给辩护人,遭到代法官“拒绝”。三天后,代法官在二审判决已下发给上诉人情况下,又回过头找辩护人“补签”庭审笔录,如此本末倒置、荒唐混乱的程序,纯属法盲思维。 而且,本案其他几位上诉人的辩护人张鹏律师、柴永林律师、苏建友律师都是在4月26日晚上收到了周书记员发送的要求辩护人去襄阳中院领取判决的手机短信。这几位辩护人都是北京律师,均提出了鉴于疫情防控情况,请求法院邮寄送达,却收到周书记员的相同回应:法院不安排邮寄送达,并提出要求律师对庭审笔录签字。滑稽的是,2020年5月1日也就是代法官斩钉截铁拒绝邮寄送达的第四天,我收到了襄阳中院寄来的二审判决书(上面显示判决作出的日期是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辩护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辨认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代红存法官作为所谓的“专家法官”,在辩护人对庭审笔录还未阅看与签字情况下,径直作出判决,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进一步说,庭审笔录未经辩护人阅看核实,代法官是如何在审委会上陈述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又是如何发出的二审判决?只能说明,代法官认为律师辩护意见对本案是“可有可无”的,也足以看到代法官对本案二审的开庭审理纯属是在走过场而已!
在本案二审即将进入辩论程序时,我当庭向合议庭提出,鉴于本庭对辩护人提出的有利于上诉人的12项证据调取申请(尤其是丁启明的两个U盘,里面存储有证明丁启明无罪的重要证据和举报他人涉嫌重大犯罪的证据线索材料,这两个U盘至今被“违法扣押”在宜城市公安局),以及丁启明当庭提供的四个重大犯罪案件线索还没有进行程序处理,那么我即将发表的辩论意见就注定是不完整的,需待本庭进行了调取证据和犯罪线索的核查程序之后,根据法院的调取证据情况补充质证之后,才能最终完善我的整体辩论意见。审判长代法官当庭表示同意调取这些证据,并提出先进行法庭辩论,会在休庭后发出调取证据的公函以及犯罪线索的移送核查。
既然代法官当庭同意律师的证据调取申请,说明这些证据是影响定罪量刑,有必要调取的重要证据。那么合议庭对于证据的调取情况以及犯罪线索的核查情况,应当恢复开庭,在法庭调查程序中组织质证。代法官故意遗漏这个重要程序,导致辩护人无法完整发表质证和辩论意见,也势必侵害了上诉人丁启明的诉讼权益。审判长代法官故意遗漏重要程序,在整体的审理程序没有完成之前,就急迫将程序“关门”,充分暴露其根本不想判明本案真伪。
公开宣告判决是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后必经的一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丁启明涉黑案二审程序是按照公开开庭程序进行的审理。而审判长代红存法官无视法律规定,未进行“公开宣判”程序,私下向上诉人送达二审判决书,严重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综上,控告人认为代红存法官在丁启明涉黑案二审中的种种程序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官审判职责,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丁启明的诉讼权益,践踏了司法公正,导致二审对丁启明的冤判。故,强烈恳请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代红存法官的违法办案问题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