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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中院代红存法官,谁给你践踏法律的权力?
时间:2020-04-27 12:29:32 阅读:137次

 襄阳两级法院审理的武汉企业主丁启明涉黑案沦为黑打,体现在案件审理的诸多细节。二审法官代红存明知湖北是疫区,北京严防疫情,却偏偏要求身在北京的辩护人去湖北领取二审裁判文书,用意何在?

襄阳中院对本案秘密审判,辩护人未签庭审笔录,判决书就已经生成并向上诉人送达。法官试图让辩护人前往湖北,补签庭审笔录,配合其遮掩践踏司法程序的事实。

 

 

1

法官为何以低级手段
刁难律师?

2020年4月24日中午,辩护人王誓华律师获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丁启明下发了二审裁判文书。于是安排助理孙源律师联系该案书记员周翔,核实裁判信息,并沟通二审裁判文书的送达工作。
鉴于正处疫情防控期间,孙源律师请求法院邮寄送达裁判文书。周书记员说需请示代庭长。随后周书记员回复手机短信说:“刚已请示代庭长,本案判决书不邮寄送达,请辩护人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判决书。

左图:手机短信截图---周书记员4月24日下午14点56分给王誓华律师助理回复信息说不安排邮寄送达,要求王律师去襄阳中院领取判决

右图:手机短信截图---4月24日下午王律师就法院不安排邮寄送达回复周书记员的短信

现在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尚未结束,且辩护人所在的北京地区疫情防控管理一再升级,回京后就需要接受“隔离14天”。
 审判长代红存法官不顾疫情防控大局,偏激要求辩护人必须到襄阳中院领取裁判文书的做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缺失和司法良心泯灭的问题,而是为人道德出现了问题。
 

2

先出判决,
后让辩护人补签庭审笔录

哪有先出判决,后让辩护人补签庭审笔录的“本末倒置”程序?襄阳中院可以这么干。
4月26日,也就是上述关于“邮寄送达裁判文书”事件后的第三天,辩护人收到了周书记员的手机短信:“春节前跟您助理联系了签庭审笔录的事情,助理回复说您的工作档期太满,节前没有时间过去,节后再联系。年后发生疫情,笔录您不看并且不签字吗?”
可以确定,周书记员4月26日给辩护人发送的这条手机短信是代法官安排的。辩护人对于代法官这种“脑进水”的混乱思维表示十分愤怒。
关于阅看签署庭审笔录一事,周书记员在春节前跟辩护人的助理沟通的结果是“节后再联系”。而节后疫情加重,至今襄阳市还属于疫区,北京也在疫情防控之中。周书记员在节后并没有再联系辩护人去湖北阅看签署笔录。当然疫情也不允许辩护人过去,而且辩护人也不清楚襄阳中院的复工情况,因此更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过去。
直到上周五(4月24日),辩护人突然获悉,襄阳中院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并送达给了上诉人丁启明,于是要求襄阳中院将二审判决进行邮寄送达。
三天后(4月26日),周书记员突然要求辩护人对庭审笔录进行签字,如此荒唐可笑、本末倒置的混乱程序,纯属法盲思维。

 

在辩护人对庭审笔录还没有阅看签字的情况下,审判长代法官是如何向审委会陈述律师的辩护意见的?又是如何发出的二审判决?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足以看到襄阳中院对本案的二审开庭审理纯属是在过场!

以上三张手机截图是王誓华律师在4月26日与周书记员的手机短信沟通截图,王律师提到二审出判之后,再回头找律师签庭审笔录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很有意思是,本案其他几位上诉人的辩护人张鹏律师、柴永林律师、苏建友律师都在4月26日收到了周书记员发送的通知去襄阳中院领取二审判决的手机短信,这几位辩护人都是北京律师,也都提出了鉴于疫情防控因素,请求法院邮寄送达裁判文书,但是却都收到周书记员相同的回应:法院不安排邮寄送达,并要求律师对庭审笔录签字。
现在看来,将周书记员4月24日给王誓华律师发的“不安排邮寄送达,并要求辩护人去襄阳中院领取二审判决的手机短信,以及周书记员4月26日向张鹏律师、柴永林律师、苏建友律师“统一发送”的不安排邮寄送达、要求签署庭审笔录的手机短信结合起来,就充分暴露了代法官“拒绝”邮寄送达的真实意图,那就是想让律师们过去“补签”庭审笔录,以补救二审在辩护人未阅看签署庭审笔录情况下违法出判决”的程序违法问题。

 

 

以下截图是周书记员与张鹏律师的手机短信截屏:

上图:手机短信截图---4月26日晚20点22分,周书记员与张律师沟通笔录未签字问题

 

以下是周书记员与柴永林律师的手机短信沟通截图:

3

襄阳中院践踏审判公开制度
对丁启明案件进行秘密宣判

丁启明涉黑案二审程序是按照公开开庭审理程序进行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公开宣告判决是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后必经的一个阶段。而二审未按法定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宣判”,便向上诉人丁启明秘密送达二审判决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刑事诉讼审判制度。
而且本案二审中,丁启明当庭陈述了当庭陈述的彭勇刚涉嫌两起故意杀人案、湖北省原国资委主任杨泽柱被省纪委调查期间跳楼死亡案、湖北省原省委常委张岱梨的儿子失踪案;彭勇刚侵吞湖北清能集团国有资产20多亿元及彭勇刚涉黑犯罪线索。还有,律师提出了二十一项证据调取申请,尤其是存储证明丁启明无罪证据和丁启明举报彭永刚涉嫌犯罪的线索与证据的两个重要U盘至今还在宜城市公安局手里。代法官当庭宣布这些证据有必要调取。那么对于法庭当庭宣布有调查必要的这些证据的调取情况就应当恢复庭审调查。

 

难道二审审判长代红存法官作为所谓的“专家型法官”,对“审判公开”这一基本诉讼制度都不清楚吗?难道审判公开制度对于襄阳中院不适用吗?难道代红存法官你在当庭同意的律师调取证据申请不需要开庭回复吗?还有丁启明提供的四个犯罪线索核查结果情况不需要开庭质证吗?谁给你践踏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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