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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誓华:律师费追缴和行政程序扣押财产的困境和破局
时间:2021-06-27 11:33:17 阅读: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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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经济犯罪案件中趋利性执法现象剖析及其法律规制

 

 

 

 

律师费追缴和行政程序

扣押财产的困境和破局

 

 

 

王誓华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


刚才田老师谈了一些关于在刑事案件中趋利执法的各种情况和法律规定。我想从两点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第一点,田老师谈到追缴律师费的问题,尤其在打黑案件中或者在集团案件中,公安机关乐于向律师追缴律师费。我认为这不是经费不足的问题,而是气急败坏,在剥夺当事人享有的辩护权,剥夺律师履职辩护权。

去年的包头案件,不管是公安晚上去宾馆的律师房间捣乱,还是向律所发律师费的追缴。当时,我在网上发了一篇公众号,题为《从索贿到查扣律师费,包头公检法里有多少法盲?》直指收缴律师费。

后来我和田老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田老师又在全国律协做了呼吁。我认为追缴律师费是公安在办案过程中,变相剥夺律师的辩护权。从心理学的角度,叫气急败坏。其实他们也清楚,律师费从法律上是善意取得,从辩护权的角度来讲,这是保障委托人或者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基本条件,打破这个条件,给律师找麻烦的同时也在剥夺律师的履职辩护,在破坏委托人的享有辩护权的宪法权利。

这次在孙大午的案件中,我遇到了一个新的情况,就是孙大午案,把孙大午、孙大午的媳妇、两个儿子和儿媳妇全部抓了,其他的高管也基本都抓了。抓了之后,大午集团的财产被政府代管,那就是下一步讲的代管问题。这个钱有一个特殊性,所有的高管只领工资、不分红,而且他们这么多年的工资都放在大午集团作为融资,现在没有钱聘请律师,没有律师费怎么办?我认为这是一个特殊情况,我就在庭前会议的第三天坚持当庭要律师费,政府代管每支出一分钱政府要签字,临时管理小组在管理日常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钱的问题、物的问题由政府来同意签字,车辆也不让派给律师使用,在庭前会议上,我就要律师费和各被告人在看守所没办法上钱的情况。我想在他们找律师毛病之前,我先找找政府代管的毛病。当时我在庭前会议提出,这个案件有特殊性,每个人虽然是涉嫌个人犯罪,没有定黑,也没有定恶,但是每个人的钱在集团里面,现在自己的钱拿出不来。律师费的问题,这种变相剥夺律师辩护权的执法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就要从程序上给他们一击。

第二个问题,大午案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在办案过程中,财物没有动,公安在执法过程中,目前所知道的倒是没有用公司的资产做经费。但是另一种形态出现了,现在是政府代管,对整个公司由政府代管,基本的运营是公司里面有四个人,生产运营小组,每一步必须由政府同意,同意想做的就让他们四个人来开会、签字,不签字,抓你们,签字,政府来了。政府代管是代为监督管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而非管死。

6月2日我到集团之后,大午集团所在的镇政府出具了自行拆除通知书,对大午集团涉及到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的拆除。第二个通知是工信局,政府代管,指定各个局来管哪一块,其中由工信局所代管的大午案的起因是和农场700多亩地发生的纠纷,这700多亩地这两年是大午集团在耕种,工信局就出具了一个通知,由工信局委托大午饲料公司收割700亩地的小麦,把钱交到工信局的账户,由工信局代保管。

我根据这两个情况写了两份律师意见书,第一个是关于自行拆除,我认为刑事诉讼中,大午集团涉案的所有财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不得再进行处理。再一个,就是对收割这700亩小麦,事实上这是一种扣押,刑事诉讼当中并没有对土地上的农作物进行查封和扣押,代管属于管理行为、监督指导行为,不能进行查封扣押。

所得粮食款不应由徐水区工信局代为保管。徐水区政府作为大午集团的“代管人”,对于大午集团涉案财物只有监管和指导职责,对企业财物没有“扣押权”。徐水区政府不能通过“代管行为”将企业财物进行“划拨”、“扣押”,而应该正常进入大午集团的财务运行系统。此运行系统已经在政府的监管之下,徐水区工信局的扣押行为不但破坏了企业的正常运行,而且是明显的于法无据,更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破坏。

从孙大午这个案子来看,有些财产的处理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程序同步对财产进行处理,所以我认为除了趋利执法,还有把案件的财产按照行政管理来扣押,配合刑事诉讼。

除了直接趋利性执法之外,还有变相剥夺辩护权的胡乱追索律师费的荒唐执法。再有就是在政府代管过程当中,代管行为变相对资产进行“扣押、查封”,在刑事诉讼中行政处置资产的同步进行,都是变相的“趋利执法”。不但违法,而且会让案件因资产处置而“定罪”,也就是因资产不能返还而控制案件的走向。我就从这两点实务角度做一个说明。

 


李轩:

非常感谢王誓华律师!律师对趋利性执法往往是有切肤之痛,因为每一个案件,尤其是冤假错案如果遭遇这种趋利性执法,实际上要想把这个案件扭转过来,确实是缺乏立法上的救济机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精力进行平反或纠错。
刚才提到两个个案,都非常有争议。比如包头案,如果对辩护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动则以赃款来追缴的话,这个现象长此以往对刑事诉讼都是一个灾难。最高法院、司法部多年都在努力,要扩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辩护权,司法部也提出刑事案件尤其重大案件实现律师辩护权覆盖。如果当事人正常支出的律师费在未经生效判决确认为赃款之前,公安机关动则去追缴,可能就会导致每一个案件都无法正常履职,无法进行正当的律师辩护。长此以往会导致我们高层追求的目标最后落空。这可能也是很大的麻烦。
孙大午案应该说很有争议,现在舆论上各种评论也很多。至刚才王律师提到一点,正在进行当中的诉讼过程、行政执法过程,会不会有法律依据,会不会将来为冤假错案奠定一些基础,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严格依法规范司法恐怕有利于类似案件的公正处理。


来源:蓟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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