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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国人大:检察官可以“走穴”、“客串”下级检察院公诉人吗?
时间:2023-08-19 11:23:47 阅读:45次

 问全国人大:检察官可以“走穴”、“客串”下级检察院公诉人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法工委沈春耀主任:
我是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第一被告人李钟飞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现向全国人大反映海南省检察系统违法调配检察人员支持李钟飞案公诉的严重程序问题。
被调配的检察人员既没有出示人大常委会的任职决定,也没有出具案件管辖地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决定,更为严重的是,上级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出席下级检察院的公诉行为,极大破坏了我国二审程序制度。
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工委,能对海南省检察系统违法调配检察人员公诉李钟飞案的严重程序问题予以监督、纠正。
近年来,关于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异地调用检察官的问题一直有很大争议,2022年12月28日,沈春耀主任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对该问题曾做出明确规定。
《报告》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明确将被调用检察人员应得到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要求予以确定。
在《报告》作出的7个月后,最近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中,再次出现了混乱无序调配公诉人的情形。海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徐贺当庭宣称,沈春耀主任的《报告》仅仅是一份报告,不具备强制性。
李钟飞案的公诉机关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出庭的7位公诉人中,第一公诉人徐贺和第二公诉人薛鸿肖,这二人都是来自海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
庭审过程中,众多律师对徐贺、薛鸿肖的身份提出异议:
01
徐贺、薛鸿肖作为海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被调配到海南省一分检出庭支持公诉李钟飞案,却没有按照沈春耀主任在《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出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任职决定。
李钟飞案所有辩护人认为,该《报告》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出的,且法工委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正式提出了此研究意见,各省检察系统应当予以参照执行,尤其身处海南自贸区的海南省检察院,更应当以高质量、高标准做好检察各项工作。
02
根据《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调配优秀公诉人的决定,任命该优秀公诉人为本院助理检察员依法履行职责。”
公诉方从未出示海南省一分检检察长对徐贺和薛鸿肖的任命决定,这二人出庭身份是模糊的。本案起诉书将二位列为“检察官”,但根据此规定,徐贺和薛鸿肖只能作为“助理检察员”,徐贺和薛鸿肖始终对出庭身份问题不予回应,因此,二人无权以一分检的检察官名义出庭公诉李钟飞案。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察官调配原则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也就是说,本案海南省一分检作为公诉机关,只能在其辖区内的检察院调配,不能向其上级海南省检察院调配检察官。
否则,一旦本案上诉,海南省检察院将作为本案的二审公诉机关,而徐贺、薛鸿肖已经作为一审公诉人“提前介入”案件。这直接影响二审公诉机关审查案件的公正性,势必变相侵犯了本案98名被告人的上诉权,破坏了二审程序制度。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并沈春耀主任,李钟飞案自2023年7月3日开庭已经持续审理四个多星期,8月2日因审判长身体原因临时休庭,8月9日又继续庭审。肯请你们关注本案,对海南省检察系统这种明显违反宪法、法律、违背党中央精神的违法调配检察人员出庭公诉的行为予以监督、纠正。最终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法律、法规和相关决定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使李钟飞案能够得到合法、公正的公诉。

李钟飞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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