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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源越狱案被冤休假狱警公开求助最高院院长 沈阳市中院上演二审“杀猪审”
时间:2023-08-30 11:23:11 阅读:39次

 本文来源:“休假监警蒙冤案”微信公众号

作者:王贯群



辽宁凌源越狱案被冤休假狱警
公开求助最高院院长
沈阳市中院上演二审“杀猪审”

尊敬的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有一个越狱案您一定听说过。

2018年10月3日夜间,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两名重刑犯利用监管漏洞脱逃。

重刑犯张贵林、王磊住在凌源第三监狱同一监舍。2018年10月3日22时许,二人掰开锈迹斑斑的防护栏,从监舍四楼的晾衣房翻出,顺着消防管道到达地面。然后,两人翻越两道铁丝网,潜入生产车间盗取食物、雨衣等,随后又撬开电工房拿上工具,在监狱大院里历经近5个小时,像赶集一样来回穿梭五次,最后用工具连撬会见室四扇防盗门后逃出监狱。

两名罪犯在越狱58小时后相继被抓捕归案。此事轰动全国。

事发后,凌源第三监狱管理层有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系列狱干警渎职案件于2019年4月陆续在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开庭审理。

本人王贯群是7人中唯一公开喊冤的。如果我有罪,我也会像其他人那样认罪认罚。

作为辽宁省凌源市第三监狱二监区干警,两名罪犯越狱时我王贯群正在休假,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却冤判我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按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的规定,从休假的第8天起我就没有专管责任了,何况罪犯越狱当天是我休假的第10天,脱逃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岗位及设施均有专门负责人,并没有我王贯群的职责。

目前,我的案件正在二审阶段,我和我的辩护人坚持无罪,可是,二审法院却对一审判我有罪的唯一关键物证钢锯条拒不调取。

2023年8月23日上午,二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审判长刘大勇对我进行“杀猪审”,在我和我的辩护人强烈反对声下强行推进庭审,当然没有进行关键的程序,而是在不顾我和辩护人的回避申请之下形式性走向庭审“终点”。

我希望您能关注我的案件,撤销刘大勇法官对我的无效“杀猪审”,督促调取关键物证钢锯条,并重新开庭。

一审过程中,我和我的辩护人就提出了调取物证钢锯条,同时对卷宗内钢锯条的照片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一审法院未予调取,且对排非程序答应“滞后”审理却未做处理的情况下径直宣判,认定我对钢锯条负有管理责任判我有罪免刑,钢锯条就是一审判我有罪的唯一证据,是直接涉及定罪与否的关键性证据。

二审期间,我和我的辩护人多次向二审法院提出物证钢锯条的调取以及申请对钢锯条排非,但均遭到刘大勇法官的拒绝,此次二审庭审过程中,刘法官提出,卷内现场勘查笔录、钢锯条的照片、脱逃罪犯笔录和判决书可以证明罪犯用钢锯条脱逃的事实,因此法庭认为没有必要调取钢锯条。

刘大勇法官不予调取的理由完全错误,脱逃罪犯的判决书只能证明罪犯用钢锯条据了窗户,但不能证明钢锯条是从二监区偷拿的,退一步讲,即便是从二监区拿的,可是直接管理钢锯条的二监区中队长佟某滨和负责二脱逃罪犯的包夹中队长王某飞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卷内二脱逃罪犯的笔录对钢锯条的说法完全矛盾,他们的笔录与越狱判决书上认定偷钢锯条的时间点也不一致。而且,卷内钢锯条照片与三份《情况说明》相互矛盾,《情况说明》中写明是在“草丛”中找到的钢锯条,但是卷内钢锯条照片是在地板砖上的“摆拍”,还是在10月12日拍摄后附在10月4日的现场勘查笔录中,这是明显的制造伪证。钢锯条的提取程序也严重违法,按照《情况说明》提取人只有曹天军一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2条物证应由二人以上提取的法律规定。所以,刘大勇法官决定不予调取钢锯条的理由不能成立,卷内证据无法证明钢锯条系从二监区偷走的。

由于刘大勇法官拒不调取关键物证,2023年2月5日,我向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等部门提出控告,控告之后,刘法官竟然当面挑衅性的问我,你不是告我了吗?怎么样?有结果了吗?我认为刘法官对我的挑衅已经丧失了他身为法官的基本法律素养,也变成了我们两个人之间的恩怨了,他已经不能公平公正审理我的案件。

基于控告而产生的利害关系,我和我的辩护人在此次开庭伊始申请审判长刘法官回避,并要求刘法官出示上一次庭审时院长作出的书面不予回避的决定。然而,刘大勇法官不仅不出示书面决定,对我们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也不休庭请示院长,而是自行径直驳回,错误的引用不适用于辩护人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无理驳回,错误释法,还当庭挑拨我和我的辩护人的关系,污蔑辩护人,我的辩护人再以法官不正当的审理行为为理由申请其回避,刘法官却不予回应,继续强行推进,敲锤警告我们不发表辩护意见就视为放弃。最后,刘法官就在我和我的辩护人强烈的反对声中混乱的“推完了”庭审,走了一个过场,刘法官在沈阳中院再一次出现了几乎像一审一样的“杀猪审”。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也是中国的一位普通公民,我真的想对您说几句,难道法院对直接影响定罪的关键性证据的调取就这么难吗?流于纸面的审理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从2023年8月23日刘大勇法官主持的“杀猪审”中可以看到,我对刘大勇法官几次控告,已经形成了我和刘大勇法官的私仇,这种情况下刘法官还能公正审判吗?这难道不是他应该回避的法定理由吗?为什么法官对回避置之不理?

法官的脸面应当是法律,而不是蛮横。

谢谢张首席!

                             求助人:王贯群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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