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旭的辩护人提出,在本案卷宗中,赵县公安局《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和《起诉意见书》的时间为2023年5月5日,但赵县检察院《起诉书》上载明的移送起诉的时间却为2023年7月3日,辩护人也没有看到赵县检察院对杜旭进行取保手续主体变更的法律文书。
对此,三名出庭公诉人作出解释。公诉人巴明杰当庭表示,7月3日是检察院的受案时间,因此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就是7月3日。
公诉人岳跃云认为,他们的起诉书都是按照最高检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书写,没有错误。
公诉人黄若磊说,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日期与检察院的受案日期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是很正常、也是很常见的。其认为这样的“瑕疵”,辩护人没有必要纠缠。
此外,杜旭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起诉书》提起公诉的时间是2023年11月14日,按照2023年5月5日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计算,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长达6个多月,这期间是否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起诉书中并没有写明,3名公诉人不予回应,卷内也没有相关程序性文书。
庭前,杜旭的辩护人书面申请赵县法院依法调取审查起诉卷宗,审判长当庭表示已将法院调取函送达公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然而公诉人拒不提交。
在证据方面,杜旭案卷宗共46项证据,其中18项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或是检察院、公诉人出具的各种情况说明。
基于以上问题,杜旭的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审查起诉严重失职,申请3名检察官回避。
律师解读
“如果本案中,赵县检察院没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卷宗中2023年5月5日至11月14日卷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所有的证据会因移送审查后公安机关不具备侦查权导致证据不合法。刑事案件中的程序问题无小事,案件的程序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实体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严重情况,公、检、法应当对辩护人提出的程序问题予以重视,程序与实体是紧密相连的。”张新年律师说。
“此案中,公诉人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明显流于形式审查,且不作为,检察长尹超在作出不予回避决定时,对明显的审查程序错误和程序缺失视而不见,认为‘回避事由不存在’让回避制度成为鸡肋,凸显了权力的任性和张狂。”范辰律师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