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高端刑辩出庭律师研修班的学习盛会上,高端刑辩研究院正式宣告成立,参与此次培训的律师们皆为研究院成员。课程圆满结束后,主讲人王誓华律师给每位学员布置了课后作业,要求大家将参加培训的切身感受,或是对高端刑辩的深入思考等内容整理撰写下来。 今日,我们推出学员石玉成律师、江进修律师、邱道辉律师的感受文章,一同走进他们在此次研修班中的所学、所悟、所感。其他学员的文章本公众号后续将陆续予以刊发。 本文为邱道辉律师的文章。 高端刑辩律师的激情与勇气 ——参加高端刑辩出庭律师研修班有感 文/邱道辉律师 参加本次“高端刑辩出庭律师研修班”,我收获了很多拿来即能用的实战技能,纠正了一些以前比较浅显的关于法律条文的理解,结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刑辩朋友。但,让我感触最深的是授课人王誓华主任身上散发出来的激情与勇气——关于高端刑辩律师的激情与勇气。 王誓华主任以无罪辩护为基础,围绕“高端刑辩与律师的职业伦理”“庭前会议与非法证据排除”“质证与发问”依次展开本次授课。 第一部分 高端刑辩与律师的职业伦理 何为高端刑辩?王主任认为高端刑辩就是进攻型辩护:围绕“案眼”进行布局,赋予辩点意义,利用程序“布雷”,为每个刑事案件“量身定做”辩护方案,做到真辩、敢辩、善辩。 王主任提出高端案件的两个支点和刑辩律师的两个诚信。两个支点:社会支点和法律支点。要办好一个刑事案件,既要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原因,从中寻找出有利辩点。又要以法律为支点,找到程序辩点。两个诚信是指对被告人的诚信以及对当事人的诚信。讲的是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刑辩律师必须将当事人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决不可做出任何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沽名钓誉更不可取。 刑辩律师辩护的目的是什么?说服!说服公检法办案人员,说服法庭上的一切人。当然,这也是刑辩律师法定职责所在。 第二部分 庭前会议与非法证据排除 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什么?解决程序问题,推动庭审顺利进行。通俗讲,就是把“刺头”剃掉。王主任表示,如在庭前会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必须进行前置审查。何为非法?何为违法?这对双胞胎常常让人傻傻分不清楚。非法等于不合法+不合理,王主任一针见血地将二者区分开来。言简意赅。牛! 如申请排非失败如何救济?通过申请回避以及挖掘新理由,庭审中继续申请排除等方式作为救济途径,刑辩律师决不轻易言弃。王主任着重强调,在申请排非等使用程序辩护时千万不能陷入误区,不可将案件事实与程序割裂。程序与实体交织使用,程序为实体保驾护航,两相结合方是正道。 此外,王主任还分享了关于何时调取材料的技巧:调取材料的申请应在法院阶段提起,由法院开具公函对接检察院,辩护人掌握主动权。妙! 第三部分 质证与发问 关于质证,王主任有独到见解,他认为质证权在辩方,质证是围绕单份证据局部的微观辩论。 关于法庭发言技巧,王主任提出三点意见: 1、一句话中要有重音词、重音句。 2、发言要通熟易懂。 3、提问题,务必要细化。 关于法庭发问技巧,王主任列举两例: 1、对熟人发问:是否有人干涉你如何作证?是否每年体检?身体状况如何?(确认辩护人未对其形成影响以及其身体健康能够正确表达属于适格证人) 2、针对法庭污染证人的情况:提反对,表示法官在污染证人,违背刑诉法的规定,制作证据的人都是证人,污染其是犯罪行为。 审判过程中,检察院补充侦查、提交材料的应对: 1、在审判阶段,公诉人可随时提交的材料仅限定于其审查起诉卷宗中在起诉时未移送的部分,辩护人可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即刻申请法院调取公诉人的审查起诉卷宗。一旦法院向检察院发函调取,公诉人必须在 3 日内完成提交。此乃辩护人的辩护布局之一。 2、在审判阶段,检察院补充侦查只有在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的前提下才能启动,且只有检察院有侦查权,必要时公安机关也只是协助,公安机关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已无侦查权。 第四部分 授课与点评 本次授课时间两天两夜,除了学员发言以及主持人点评环节,全程由王誓华主任讲解,而且全程脱稿。王主任讲课神采奕奕中气十足,语气时而温和时而激烈,极具感染力。其分享的多起无罪案例的办案历程,还原了辩护过程之艰辛,充分展现了辩护人的坚韧与勇气。庭上的勇气来源于对案件研究布局的底气,对案件研究布局则务必对案情了然于心。大律师也如此专业敬业。赞! 授课间隙的点评环节也非常精彩。简小勇会长的点评精准犀利,一句富有哲理的“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展现出他对于刑辩之道的独特见解。而房立刚主任“连续开庭几个月,发问四五天”,既体现出他刑辩功力深厚,又反应出他责任心极强。这样的刑辩律师都是值得当事人及其家属托付的律师,也是我学习的榜样。 第五部分 以思想影响思想,以行动影响行动 理论知识和实战技能可以线上学习,而辩护风格只能现场感受。王主任授课时散发出来的人格魅力,恰似一股清流涌入人心。我相信,这股清流将会通过各位学员涌向更多人的心,给他们带去高端刑辩律师的激情与勇气。 学员:邱道辉 2025年4月3日于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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