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端刑辩出庭律师研修班的学习盛会上,高端刑辩研究院正式宣告成立,参与此次培训的律师们皆为研究院成员。课程圆满结束后,主讲人王誓华律师给每位学员布置了课后作业,要求大家将参加培训的切身感受,或是对高端刑辩的深入思考等内容整理撰写下来。 今日,我们推出学员李蒙律师、郝军玲律师的感受文章,一同走进他们在此次研修班中的所学、所悟、所感。其他学员的文章本公众号后续将陆续予以刊发。
本文为李蒙律师的文章。
高端刑辩的思维革命: 案件坐标“双支点”策略与辩护技术精细化 ——高端刑辩培训班感言(之二) 3月29日至30日,我参加了新余律师协会举办、王誓华律师主讲的高端刑辩出庭律师研修班的学习,王誓华律师给大家布置了作业,每人写一篇学习体会。现将记录下来的听课内容及自己的思考整理如下。 由于同班同学陈玥秀律师作了非常详尽的笔记,已发表在《“高端刑辩出庭律师研修班”已在律师界注入第一股清流》一文中,为全面阐释王誓华律师讲课的精髓,本文多处对陈律师一文进行了“大篇幅”引述,已在行文中一一注明,特此说明并鸣谢! 一、案件坐标的“双支点”决定辩护策略 在王誓华律师看来,接受委托辩护一个案件,首先要找到这个案件的“社会支点”和“法律支点”。 何谓“社会支点”?其实就是案件背后的时代脚本,案件往往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甚至可以引发重大舆情关注。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微观投射。在拆迁纠纷中,宗族势力与土地财政的博弈往往披着“集体利益”外衣;金融犯罪背后,资本腾挪与监管套利构建起新型犯罪生态;涉众案件中,舆情发酵与群体心理形成司法裁判的“第二法槌”。 社会支点的构建往往需要三重解构能力:历史维度,就是追溯同类案件在不同经济周期中的裁判倾向;空间维度,就是分析案件发生地的政商生态特征;文化维度,则是解码特定群体行为逻辑。 王誓华博士强调,刑辩律师需以社会学家的视角,将案件置于时代语境中,例如在某涉企案件中,通过揭示地方政府“选择性执法”背后的政商博弈,成功将“非法经营“指控转化为行政违规,实现个案辩护与社会治理的共振。 何谓“法律支点”?其实就是程序正义的精密手术,看案件是否存在明确的法律解释空间(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主客观要件认定),看是否具备证据体系薄弱环节(如某强奸案中DNA检测报告未达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高端刑辩的“高”,其实在于对程序规则的极致把控。 如根据案件阶段定制程序工具箱:在侦查阶段,可以主攻管辖异议(如犯罪地认定错误)、强制措施异议(如超额查封);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聚焦退补监督(要求列明补侦提纲法律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撤回;在审判阶段,可以坚持排非与证人出庭(对关键证人实施“隔离质证”)。 王誓华律师指出,刑事案件没有拷贝,刑辩不是物理变化而是化学变化,高端也体现在细节上,一个关键证据就可以把整个案件推倒,律师还要具有主动性和专业性,为每个案件量身定制不同的辩护策略,学会高端刑辩的思维路径,把控庭审节奏,既是高端辩护的前提,也是职业伦理的一部分。(本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 这两个支点其实就构成一个案件的横轴和纵轴,有了横轴和纵轴,就能找到案件的突破点:一是既要洞察社会支点,还要发现法律支点,要把案件提升到社会管理层面,理解每一个法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又制衡哪种社会关系,即立法本义是什么,让社会在健康的状态下发展;二是围绕对两个支点的分析,利用程序的设置,进行科学布局,把各个支点做为雷埋在法官周围,只要触碰必死无疑。如何保证不是哑雷,就需要勇气,而庭上的勇气,来自律师对案件研究的底气。 二、精细化辩护技术的提炼与运用 1、进攻式辩护:高端辩护应该是“进攻型辩护”,体现在庭审辩护的每一个环节。既包括程序防御,如通过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等程序瑕疵制造攻防节点,也包括实体辩护,如运用“证据链条分析法”破解物证关联性(如某投毒案中检材污染的证明)。 高端辩护将程序博弈提升为战略战场,如证据突袭阻断机制:在庭前会议中坚持“对全部证据保留质证权”,要求检方提前开示电子数据取证日志、区块链存证证书等新型证据载体;如将权力干预案件显性化:将回避申请转化为程序施压工具;如通过申请调取审委会讨论记录,揭露个案背后的非法律因素干预;对强制措施博弈:如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提出“场所合法性抗辩”,要求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明未实施变相肉刑。 在某职务侵占案中,当公诉人试图用“情况说明”替代关键物证时,辩护律师当庭援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要求公诉人说明“情况说明”制作人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成功将质证焦点从证据内容转向证据形式,打乱公诉节奏。 真辩,是穿透表象的手术刀,在某涉黑案辩护中,律师通过分析2000余条微信记录,发现“保护费”实为民间借贷利息,颠覆“以商养黑”指控;敢辩,是规则对抗的勇气,面对“不配合疫情防控”的指控,律师当庭播放防疫人员违规执法视频,将程序违法转化为量刑情节;善辩,是技术理性的温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律师运用社会调查报告数据,论证“工读学校建议”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冲突。 在进攻式辩护中,每一个细节都有“进攻”性。王誓华律师在东莞的一个小庭上,法官说:“王律,你不能说你的观点全让别人认可。”王律师的回答是:“刑辩律师就是要让我的观点征服你们每个人,也就是说,让诉讼参与人都认可我的观点,这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 无论质证或哪个环节,当法官说:不要重复,重复问题不要说了。王律师的回答是:“我的论点是一致的,论据是一致的,但我的落点是不一致的,刑辩律师重复的意义是什么,是独立的,律师是自成体系的建设。” 王誓华律师指出,不要简单用重复两字打断律师,为什么重复,在海南李钟飞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有98个被告人,如果有180多位辩护人都重复这个问题,这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点就是成立的。 遇到发言被打断,王誓华律师会说:“审判长,请稍等一下,我正在成体系讲述,你打断我辩护思路,需休庭五分钟或给两分钟思考时间。”这就是王律师在庭审中的霸气,而我认为这份明里暗里与法官的碰撞,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止法官只想快速推进程序走完流程的错误思想。 对于庭审质证方式,公诉人常采取或按罪名或按行为或按几个证据打包成一组进行质证,但对关键证据,律师必须坚持一证一质。律师还应坚持打包质证不能创制“新证据”,公诉人若将五个证据编在一起,用证明目的代替证据内容,就是一份创制的“新证据”,这是绝对不行,这是律师必须坚持的底线。因为,质证权、质证方式的主动权在律师手里。 在排非程序中,举证责任对案件是重中之重,当法官问律师:你有证据吗?律师应该回答:举证责任在公诉方。 庭审中,法官有不端言行,律师就要举手指出来,找到法官毛病,压着法官打。当事人的权利至高无上,案子就是老大,律师辩护这叫吞剑。 高端辩护还体现在细节上,要知道合议庭只有审判长有指挥权,可以指挥法警,可以授权审判员发言。 在检察院阶段不要申请调取检察院卷宗,要在进入法院阶段提出,法院发出公函调取,检察院必须在三日内提交,若存在而不提交,就无法质证,就涉嫌隐匿证据;若说不存在,就要详细说明理由。每份证据的侦查主体必须让公诉方说出来。只要不撤诉,就要把案件每个细小的环节做到淋漓尽致般的细致。 (以上9段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略有改动) 2、证据体系的解构,包括“排非”程序:对于公诉人证据体系的结构,王誓华博士提出“布雷战术”,实质是预判证据体系弱点并提前埋设程序地雷。 其中包括: (1)证据资格摧毁:对鉴定意见实施“四维打击”——检材来源合法性(如血样未全程冷链运输)、鉴定机构资质瑕疵(如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方法科学性(如DNA比对未使用STR分型技术)、结论可靠性(如未排除同卵双胞胎可能性); (2)证明力瓦解:运用“幽灵证据”理论,质疑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如证人声称“听朋友说”的二手信息; (3)逻辑链条断裂:通过“时间轴重构”,证明不在场证明的精确性,如调取高速ETC记录与案发时间形成矛盾。 过去我对“排非”的理解停留在“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上,而王誓华博士展示的排非矩阵(时空锁定、生理证据、规则反推、后果捆绑)证明:高端程序辩护是“化学反应”,而非“物理反应”,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通过深入解析《排除非法证据规程》,其技术路径可拆解为: (1)时空锁定:精确计算连续讯问时长(如超过24小时未保障睡眠),比对提讯证与录像时间差(精确至分钟级); (2)生理证据链:调取入所体检记录(重点关注瘀伤、体重骤降)、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微表情分析; (3)规则反推:运用“毒树之果“理论,质疑衍生证据的合法性,如通过非法搜查获取的账本所载交易记录; (4)后果捆绑:论证证据排除对定罪量刑的颠覆性影响,如关键物证缺失导致“事实不清”。 在王某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辩护团队通过调取某次讯问前后的医院挂号记录(显示当事人因心悸就诊),结合提讯证记载的“夜间提审”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将全部讯问笔录排除,实现“程序破局”。 外提的理由有法律规定,没有审讯及看病这两条,只能是在起赃或指认两种情形下,而且必须有外提申请表。举例王某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此案存在两次疲劳审,一次竟然连续6天6夜疲劳审,导致被告人心脏病发作;第三次、第四次外提审之前,就有120急救医生在场,而医生在场的目的是对被告人能否承受刑讯做安全评估而不是为了救治被告人,他的权力已经让他泯灭良心。这时就需要律师把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字都寸字不让,把自己的理解变成冲击违法行为的利器。最后,这起案件成功排非,第四次开庭前排非30份,第四次开庭,被法院留下准备实报实销的7份证据也全部排非成功,被告人当庭取保,这是王律师自认最有自豪感的一次辩护经历之一,也增强了在场所有听课律师的职业荣誉感。(本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 王律师介入的一起酒驾案已于两天前收到无罪判决,这就是一起排非成功的经典案例。 (1)《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和《起诉意见书》的时间是5月5日,这与起诉书的7月3日移送起诉相矛盾,涉及侦查主体违法证据违法问题。行政案件转化刑事案件,要有承接表,而且必须有主管副局长以上人员签字,该案就存在立案不合法,整个卷宗是非法证据; (2)检材被污染; (3)公诉人出示装有血样检材的冰箱照片与实际储存检材冰箱不是同一个; (4)杜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上警察签字不是现场签字,是后补的签字,而且当时该名警察也不在现场; (5)整个鉴定过程没有提供鉴定工作底稿。 这起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多次排非申请被驳回,再当庭申请复议,并在后续庭审时,继续发掘发现新的排非项目,再次申请排非等一系列艰难抗争过程,这个案件最终排非成功,进而获得一审无罪判决是用刑辩律师的坚守与坚忍换来的。(本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 3、关键证据的突破:刑事辩护往往不是靠证据的数量取胜,而是靠证据的质量取胜,所以才是“化学变化”而非“物理变化”。王誓华律师以自己30年的辩护实践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如故意杀人案中“推人沾血”的胁迫行为认定,即是心理博弈掌控,通过连续发问(如383问鉴定人案)瓦解控方专家证言可信度。而在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团队通过构建“资金流向热力图”,证明90%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最终推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刑期从十年降至七年。在酒驾无罪判决案中,证据链的破解在于检材污染证明,通过冷藏箱照片比对推翻检材同一性认定,揭露程序违法:警察签字时间矛盾证明抽血程序违法,通过持续排非申请推动证据裁判原则落实,最终获无罪判决,彰显“宁纵勿枉”的刑事司法精神。 以下是两个具体案例: (1)律师必须做到仔细阅卷,发现辩护空间并提出专业意见,才能称之为高端。2013年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五个被告人杀了三个人,一审判了三个死刑。王律师是第三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第150页的一句话“把人推坑前,第三被告人不敢捅,第一被告人说不行,必须沾血,推着第三被告人的胳膊捅了一刀“,认为这是胁迫行为。两次会见后,庭审中对五名被告人发问,五人对案情还原的一清二楚,第三被告人确实在策划后要退出,被老大制止,第三被告人是胁从犯。法官认可发问但二审迫于被害人家属压力,依然维持原判。到了死刑复核阶段,王律师继续亲自操刀提出意见,几个月后,第三被告人保命,第一、第二被告人死刑。 (2)王律师举例他还是一名实习律师时办理的第一起案件,可谓是出道即巅峰。这是一起杀人案,王律师让第二被告人开放式陈述案发时场景:第一被告人先打二枪后,被害人倒下,然后分尸,将头颅切下与身体分开。王律师抓住一个点,根据血在气管切开时有无喷溅来断定:有喷溅,就是人;无喷溅就是尸。庭审时,问第二被告人:你在分尸过程中是否被喷了一身血?回答:没有。王律师据此认为第二被告人用刀砍被害人脑袋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了。老师认为做律师是一个悟道的过程,悟道就是你的知识结构很重要,因为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 (以上两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 三、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 1、庭前会议的攻防策略。 王誓华律师指出,庭前会议的目的是法官想把律师的刺头在开庭前拔掉,庭前会议不是法定程序,是要解决10项程序问题,这在刑诉法中都有设置,是个双置程序。庭前会议不等于排非程序,庭前会议与排非程序是两个程序,庭前会议是不可以排非的,排非是对证据的示证、认证过程,若在庭前会议进行,就不会写在判决书中,因为举证、示证是在庭审中进行的。庭前会议可以阻击公诉人搞证据突袭,打破法院利用庭前会议完成排非调查的过程。(本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 2、庭审发问的技术。 庭审发问技术,王誓华律师更倾向于无大纲自由发问,围绕核心争议点灵活追问(如383问鉴定人案)。他提到诱导性发问的正当运用:突破证人记忆盲区(如某职务侵占案中对财务人员的诱导询问)。 王誓华律师举了两例说明: (1)华为公司指控一名研究生,因言获罪赔偿1337万的案子,王律师针对73页评估报告,对鉴定人发问9天共383个问题,直至把鉴定人问到自认评估行业都是拍脑门评估,暗箱操作。王律师继续发问:你认为这样的评估报告还能用吗?鉴定人回答:能用,法官用了就成立。王律师说,鉴定人的这个认为就是他的鬼,让法官的认定来给没有资质、没有数据来源的评估报告背书,试问法官能够采用这样的证据吗?绝对不敢。 (2)在因言获罪案中,王律师383个问题是混合发问,没有任何发问提纲,发问过程只有一个导向,要问清什么问题,围绕这个问题问即可。律师发问证人时,法官打断律师,告知证人可以不回答,这时,律师要反对法官,告诉法官这样污染证据的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 (以上两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 四、刑事辩护共同体的培育 王誓华律师指出,必须把律师职业伦理摆在首位,因为这是律师的操守。他反复强调“当事人的权利至高无上,案子就是老大”、“律师辩护这叫吞剑”、“只要不撤诉,与辩护有关的字,我都是寸字不让,把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做到细致、做到淋漓尽致”、“打关系只能在框架内减轻,但只要律师深度布局、把控,肯定有奇迹出现”、“我从来不说没有时间,没有时间是办不好案件的,律师必须有时间办案子”。(本段为陈玥秀律师课堂笔记摘引) 这种伦理观超越传统“服务工具论”,形成三大核心原则: 1.绝对忠诚义务:王誓华老师提出的“吞剑式辩护”理念,要求律师将当事人利益置于首位,即便面临执业风险亦不得妥协。 2.专业审慎义务:建立“寸土不让”的辩护态度,通过“程序狙击”“证据爆破”等技术手段实现个案正义。 3.独立判断义务:形成“时间即正义”的工作伦理,王誓华“没有时间概念”的宣言彰显对案件深度耕耘的职业态度。 高端刑事辩护的本质是专业精神的回归。通过职业伦理的重构、辩护技术的升级和司法理念的革新,刑事辩护正从传统的“形式辩护”转向“实质辩护”。唯有将个案正义追求与制度完善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这种以专业主义为根基的刑事辩护文化,必将成为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高端不是案件标的价格,而是思维穿透程序与实体的锋刃。”王誓华博士的结语如晨钟暮鼓。我最近重读《苏格拉底的申辩》,结合高端刑辩培训班学习的体会,认识到,刑辩律师不仅要传承苏格拉底“为真理赴死”的精神,更要继承“用程序正义照亮实体正义”的现代刑辩智慧。未来办案中,我愿以双支点理论为航标,在社会规则与法律规则的交织中,运用培训班学到的精细化刑辩技术和高端刑辩思维策略,为当事人劈开一条通往正义的航道。 学员:李蒙律师 202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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