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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风采︱贾岚律师:参加高端刑事辩护培训学习有感
时间:2025-09-12 22:20:40 阅读:26次

 在高端刑辩出庭律师研修班的学习盛会上,高端刑辩研究院正式宣告成立,参与此次培训的律师们皆为研究院成员。课程圆满结束后,主讲人王誓华律师给每位学员布置了课后作业,要求大家将参加培训的切身感受,或是对高端刑辩的深入思考等内容整理撰写下来。

今日,我们推出学员贾岚律师的感受文章,一同走进他们在此次研修班中的所学、所悟、所感。其他学员的文章本公众号后续将陆续予以刊发。

贾岚律师,高端刑辩研究院成员,深圳市商事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主任。

 

参加高端刑事辩护培训学习有感
文/贾岚律师
律师行业是一个需终身学习的行业。近两年,我线上课程参与得较多,线下培训却很少涉足。总感觉时间宝贵,应高效聚焦解决实际问题。虽说尊称王誓华老师为“师傅” 已多年,可因执业地点南北相隔,平常电话交流仅仅满足于得到“答案”,从未深挖其中精髓,仔细琢磨过“为什么?”。长期以来,我一直期盼能有体系化学习的契机,催了师傅几年后,满心期待的“高端辩护培训” 第一期终于在江西新余开班。经过两天认真学习,我收获满满。不过,正如 “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唯有不断参悟、积极实践,所学内容才能真正转化为自身本领。
一、高端刑事辩护的本质
高端刑事辩护,绝非由律师收费高低、当事人社会地位的显赫程度,或者案件影响力大小来界定,其关键在于辩护支点与辩护水平的“高端”。高端刑辩追求将辩护水平发挥到极致,目标是征服法官,而非仅仅停留在说服层面。
在大众认知里,律师是备受尊重的职业。身为律师,诚信是根本,尊重法律和规则是基本准则。那么,规则到底是什么?它是人们把管理经验总结提炼后,经特定程序和权力机关确认形成的规范性要求。每一条规则、每一部法律背后,实际上都暗藏着一个社会管理的支点。律师开展辩护工作时,需要探寻两个关键支点:一个是法律支点,另一个是社会管理支点,努力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推动社会进步。刑事辩护律师凭借自身工作,积少成多、积小致巨,间接助力社会管理走向规范进步,这无疑是一项极具荣誉感与使命感的工作。
辩护律师若想提升辩护水平,必须吃透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解决法条背后的法理逻辑,法律的修改变化的实质。优秀的刑辩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还得深入理解案件涉及的专门知识,比如行业知识、鉴定知识等。用专业来谋求“控”“辩”双方地位的平衡,只有比对手更专业,法律应用更精准,才能赢得对手尊重,才能用高水平的辩护征服法官。
二、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差异
公诉权属于公权,辩护权属于私权,二者权利来源不同,约束框架也截然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控辩对抗,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制度性博弈,是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价值权衡过程。公诉权作为国家刑罚权的具体实现形式,其合法性源于宪法赋予的公共管理职能;而辩护权则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二者在权力属性、价值取向和运行规则上存在本质差别。
公诉权的行使受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约束,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公权运行逻辑。相反,辩护权的行使遵循权利自治原则,具有防御性和自主性特点。被告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辩护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行。公诉权的行使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治理功能的同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辩护权的行使则需在程序正义框架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的关系
程序辩护服务于实体辩护,其谋篇布局旨在实现被告人的实体正义,恰似“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刑事诉讼里的程序辩护,如同精密棋局中的布局,表面上看是在关注诉讼流程的细枝末节,实际上蕴含着对实体正义的深度追求。这种诉讼智慧体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程序辩护的规划已然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途径,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维护形式合法性上,更在于通过充分行使程序权利,为实体辩护营造有利的空间。
举例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既是对程序违法的制裁手段,又能通过排除虚假证据来防止冤假错案。辩护律师运用质疑案件管辖权、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策略,从根本上讲,是通过对程序的战略性把控,打破控方的证据体系,构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叙事体系,为实体辩护开拓全新的论证空间。程序辩护这把“项庄之剑”,必须始终精准地指向实体正义这面 “沛公之盾”。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具备高超的程序驾驭能力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精准掌控能力。
四、质证与示证
控方示证必须做到如实、全面,绝对禁止夹带私货、断章取义或拼凑新证据。一旦出现这类情况,辩护人应当坚决制止,要求其如实示证。庭审过程中,若公诉人仅宣读证明目的,这根本称不上是示证,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伪造证据行为,辩护人应果断予以阻击。
对于控方证据的质证,在质证方式的选择上,主动权其实掌握在辩护律师手中。辩护律师可以依据辩护策略和案件进展情况,灵活决定采用一证一质、打包质证,还是对关键证据重点质证的方式,切不可被公诉方牵着鼻子走。控辩双方是平等的对手,不是上下级或附庸关系。
质证不应局限于传统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针对证据种类开展实质质证。按照不同证据种类的质证要点,从多个维度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通过综合比对,打掉关键证据,逐步瓦解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而构建起辩方的证据体系。看似只是针对一份证据进行质证,实际上需要紧密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做到质辩结合,因为质证本质上就是局部的小型辩论,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

学员:贾岚律师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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