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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一中院,给电子卷宗就这么难吗?
时间:2023-03-14 13:24:13 阅读:2800次

 

 


编者按

2023年3月2日,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该《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复制。
然而,在王誓华律师辩护的海南李钟飞涉黑一案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却以“证据比较杂、太散”为由,对13箱纸质证据材料不予制作电子卷宗,给律师阅卷工作造成极大困扰。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试行,根据该《规定》,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等6类案件应制作电子卷宗。

 


海南省一中院,给电子卷宗就这么难吗?

在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近期辩护的案件中,仅仅因为海南司法机关认为,证据材料太散、比较杂,就不做证据光盘了。罔顾自2016年起就开始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
李钟飞等98人涉黑案正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各辩护人,“侦查机关已将扣押在案的清单材料移送至我院,我院已通知相关辩护人,其他有阅卷需要的辩护人请于3月15日前到本院阅卷,本次提供阅卷材料共13箱,因材料比较杂,无法制作阅卷光盘,仅能提供纸质阅卷。”

法院还通知辩护人,“3月15日前到本院领取检察卷阅卷光盘1张。”

 

显然,李钟飞案的公诉机关海南省一分检对其讯问笔录制作了电子卷宗。案件2022 年 8 月 8 日起诉后,法院对控方的证据材料向各辩护人提供了电子卷宗,这说明海南省一分检、一中院具备制作电子卷宗的技术条件。可现在,针对这13箱证据材料,却因为其“杂”、“散”而不予制作电子卷宗。

《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一)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三)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四)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从法院的通知来看,这13箱证据材料属于公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的在侦查中已经收集的证据,海南省一分检应当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
李钟飞的辩护人王誓华律师经询问法官助理得知,这13箱证据中还包含了一部分王律师在庭前会议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

王誓华律师认为,不管从《规定》的要求,还是日前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的要求,海南省一分检都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以便律师查阅、复制。尤其是13箱材料中还包含了律师申请调取的部分证据,公诉机关、法院更应当将证据材料归类制成电子卷宗,不能因为材料“散、杂”就怠于制作,这无疑给律师的阅卷工作和法院接下来的审理带来麻烦。对此,王誓华律师将书面律师意见提交海南省一中院,请求法院要求公诉机关对本次移送的证据材料提供电子卷宗。

 

本案第三被告人郑先成的辩护人王甫律师也从法律规定、证据来源和性质、以及律师职业道德风险等方面,论证了海南省一中院刻录证据光盘提供给辩护人的必要性。王甫律师提出,在之前提供光盘、具备提供光盘条件的情况下,13箱新证据如果法院扫描并刻制光盘提供给所有律师,法院只需扫描一遍。若要求律师对13箱证据拍照,无疑造成多名律师多次重复拍照的境况。这对律师带来的困境是,要么接受这样的要求,一名一名律师反复拍照;要么在没看见这些证据之前,事先判断和自己的当事人是否无关,然后,可能放弃这些证据,而后面临职业道德风险。
其他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房立刚律师、张鹏律师、孙源律师等也从律师的阅卷权和顺利庭审等角度向合议庭提出提供电子卷宗的意见,制作电子卷宗不仅方便辩护人,更方便整个庭审。

 

截止目前,海南省一中院对王誓华等各位律师的意见未予以回应。在司法改革各项举措稳步推进的今天,海南省一分检、一中院制作电子卷宗就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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