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65206339
 主任微博
典谟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典谟动态
武汉中院胡祥新法官,你是在二审“走过场”吧?
时间:2020-12-02 17:21:45 阅读:986次

 

 文/王誓华

 

 

2020年10月3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何聪(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合同部负责人)等18名被告人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11月5日,我和助理孙源律师接受何聪的家属委托,为何聪做二审辩护。次日上午,孙律师会见了何聪,下午即赶到一审法院提交了何聪的上诉状。孙律师从一审肖书记员处了解到,该案有电子卷宗证据,卷宗预计11月13日能移送到武汉中院。13日,孙律师电话联系了一审法院询问案件移送情况,一审法官助理王李夫告知案子已到中院,电子卷宗目前正在压缩处理,下周一(11月16日)肯定能上传到中院系统。他提供了二审承办胡祥新法官的联系电话。

 

16日上午,孙律师电话联系了二审胡法官沟通阅卷事宜,提出本案卷宗证据多达六十多本,一审法院也已向二审法院移送了电子卷宗,为节省阅卷时间,要求复制电子卷宗证据。

 

胡法官回复:“我们没有收到电子卷宗,只能提供纸质卷宗。这个案件一审被告人全部都认罪认罚了,还有什么可辩的,你还阅什么卷啊,看看一审判决书就行啦,你不要报多大希望!”

 

的确,全案18位被告人一审全部做了认罪认罚,可是现有7位上诉了。这个案例无疑透视了认罪认罚制度被滥用的怪状。

 

为核实电子卷宗移送情况,孙律师跟一审鄂法官电话询问确认了电子卷宗已上传到二审法院内网系统。20日,孙律师再次跟二审胡法官电话沟通复制电子卷宗,得到答复还是只能提供纸质卷宗。为推进阅卷工作,孙律师无奈与胡法官约了阅卷时间复制纸质卷宗。

 

25日下午,孙律师赶到二审法院阅卷,并向胡法官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上诉人何聪的全部同步审讯录音录像和何聪的审查起诉笔录)。胡法官说:“该案要提速了,尽快交辩护词,下周一是最后期限。孙律师当天下午不停歇的拍照复制卷宗证据,到法院下班时间时,仅复制了一审法院的诉讼卷宗,而本案六十多本证据卷还没有完成阅卷。临走时,孙律师向胡法官提交了律师意见提出,鉴于本案有电子卷宗,为提高阅卷效率,请二审法官抓紧时间要求一审法院移送电子卷宗,并及时通知律师阅卷。

 

26日上午,孙律师接到一审鄂法官电话说:“我们一审法院确实已将电子卷宗给了二审法院,只是胡法官因技术原因(不懂操作),无法接收我们上传的电子卷宗,经与胡法官沟通,现由我们一审法院配合将电子卷宗拷贝到光盘提供给二审法院,再由胡法官邮寄给你。”

 

29日,孙律师收到了胡法官邮寄的证据光盘。同日,我们也向二审法院寄出了关于律师尚未完成阅卷工作,无法提交辩护词的《律师意见》、《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和部分梳理好的二审新证据(无罪证据)。

 

30日,孙律师接到二审胡法官电话告知:“今天是提交二审辩护词的最后期限,我们现在还没有收到你们的辩护词就视为你们没有辩护词。”孙律师回复说:“昨天刚收到您寄出的电子卷宗证据光盘,辩护人已向二审法院寄出了开庭审理申请和部分二审新证据(无罪证据),还有大量新证据正在抓紧整理,梳理完成就尽快提交二审法院。希望胡法官慎重对待本案的二审程序。”

 

胡法官明知我们是在二审阶段新介入的律师,11月29日才收到二审法院邮寄的一审卷宗证据光盘,明知律师的阅卷工作尚未完成,根本无法提交完整的辩护意见,却要在11月30日告知二审辩护词提交期限已经截止!这种极端不公的要求,让人无语!这种剥夺律师辩护准备的、流于形式的二审程序,俨然是在走过场,是在变相剥夺上诉人委托律师的辩护权。

 

胡法官明知我们有大量二审新证据需要提供(截至今日,我们已向二审法院寄出新证据共计208页,我们大约有一千多页的新证据正在陆续整理寄出)。可是,胡法官毫不关心本案的事实与新证据情况,只是偏执、急切地催促律师提交二审辩护词,到底是何用意?

 

 

就目前状况,我们完全看不到二审胡法官有秉公办案,查明本案事实真相的丝毫“善意”。胡法官如此不公的办案心态,不外乎是要急切违法推进本案的二审程序,尽快完成二审“走过场”的“形式审判”。但是,辩护人不可能配合二审法官的“走过场”审判,不可能配合二审法院形成“形式完整”的违法判决。

 

典谟动态news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010-6520633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万国城9号楼
电话:010-65206339(兼传真)
邮箱:dianmo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15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6050197号-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万国城9号楼
电话:010-65206339(兼传真) 邮箱:dianmolawyer@163.com
留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