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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一银行原行长被控受贿340万,一审历经4次开庭
时间:2018-01-09 12:05:38 阅读:477次

 

编者按

 

辩护律师于2016年10月31日、11月11日向法庭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李耀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日常生活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和翻供材料等证据的申请,法庭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5日向公诉机关发出了调取公函,公诉机关在1月6日签收了送达回证。

 

从本案的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程序审理以及开庭审理,公诉人都口口声声称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视频、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有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和翻供材料,但是拒不提交,公诉人故意隐匿证据,不依法履行提交义务,已经严重侵害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王誓华律师在庭前、庭后,口头、书面37次提出对上述证据的调取以及调取证据对查清事实的重要性。本案只有污点证人的一份笔录及前后不一致的李耀东的自述材料和五次80%以上一模一样复制粘贴的李耀东的讯问笔录,在开庭时又提出对本案重要证人邱辉足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一审庭审笔录以及二审法院审理的相关材料、裁定发回重审的相关证据材料的调取,同时也申请了对邱辉足证言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因为只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和视频才能够还原当时审讯的情况,这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的制度设计,也是证明是否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客观证据,也是法院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法官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最重要依据。

 

法庭在排非调查中,公诉人拒不提交证据,本应是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相应的讯问笔录等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法庭在这种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于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反而作出不予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该案法官在明知证据缺陷的情况下,为了强行推进庭审,在司法权威受到公诉人挑战时,法官没有体现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对法律的敬畏,而是决定不予排除非法证据,已经涉嫌枉法裁判。

 

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是对李耀东有利证据调取的规定,多次向法庭提出调取公诉人持有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起诉期间的讯问笔录和翻供材料,公诉人当庭表示,有,但就是不予提交!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移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审查起诉笔录应当附卷!被告人的翻供、翻证的材料应当移送!那么,这一场审判无疑是在公诉人故意隐匿证据的违法公诉行为的影响下,法官不能够居中裁判!

 

所以,辩护律师再次声明,我们不会配合法庭去“走过场”,对公诉人应当移交法庭的证据会坚持到底!也希望法庭、公诉人在接下来的证据移交程序上能够走上法律的轨道,让本案全面、客观的展现在法庭。

 


 

 

福建泉州一银行原行长被控受贿340万,一审历经4次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来源:澎湃新闻

 

 

2018年1月5日上午11时30分,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李耀东受贿案一审第四次庭审结束。


李耀东案源于福建商人邱辉足接受检察院审讯提供的行贿线索。邱被抓后,泉州银行系统多个负责人因涉嫌受贿被控制,李耀东是其中之一。


检方指控,李耀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40多万人民币,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论处。


李耀东辩护律师则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在案证据均为言辞证据,且不稳定、不互相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件未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受贿340万为企业老板谋取利益


南安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因涉嫌受贿罪,李耀东于2016年3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30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4月13日决定执行逮捕。


起诉书中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耀东利用担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辉足、洪金山、王荣平、许金岑、施纯锡、王育云、李桂真、苏清阅、丁思强、林世钢等人的贿赂累计人民币305万、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35782元)、美金2万元(折合人民币122886元)、路易十三洋酒提酒卡5张(无法找到销售提酒卡商店,无法确定价值),在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2016年9月30日,李耀东家属代其退缴部分赃款人民币16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起诉书中指控给李耀东行贿的均为企业负责人,行贿数额不一,其中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板邱辉足200万、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老板许金岑70万元、福建彬晖轻工有限公司老板王育云20万港币、恒强集团老板丁思强15万元、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老板洪金山10万元、信诚集团老板施纯锡10万元等。


南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耀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3408668元、路易十三洋酒提酒卡5张,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在案言辞证据能否定罪?


李耀东案从2016年11月21日召开庭前会议,之后经历了三次开庭:2017年9月26日,11月6日,12月12日至14日。


2018年1月3日,第四次庭审在南安市法院进行。庭审现场,李耀东当庭承认,在2014年期间分别收受过10万元现金、5张提酒卡和1万购物卡。


李耀东说,10万元现金是在2014年秋天青岛举办客户论坛时,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老板许金岑以活动费用为名义放在酒店房间里。5张提酒卡和一万元购物卡是2014年春节前内外矿业(福建)有限公司老板王荣平放在其办公室。


对于检方的其他指控,李耀东表示均不属实,称有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的胁迫下做出,请求调取侦查期间的录音录像。


该案在庭前会议前,李耀东的辩护律师王誓华、王振宇就向法庭提交了申请调取“李耀东在监视居住期间的日常生活视频以及审讯李耀东的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认为,李耀东供述前后不一致,录音录像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庭审现场,主审法官表示,曾向检察院发出调取录音录像证据材料的公函,检察院未予以移交。


律师王誓华表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三日内移交。


出庭公诉人则认为,在案证据事实清楚,已不需要调取录音录像。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案言辞证据是否成为李耀东受贿的定罪证据成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多个企业老板的行贿证言,及李耀东的有罪供述和辩解。公诉人认为,行贿人和被告供述稳定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耀东的犯罪事实。


李耀东辩护律师王振宇则认为,在案证据仅有言辞证据,且前后不一,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此外,涉案钱款的来源、去向均不明,不足以定罪。


最大“行贿人”案件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注意到,检方指控李耀东最大一笔受贿来自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板邱辉足。


起诉书中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耀东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位于中信银行泉州分行三楼的办公室中及晋江机场,分四次非法收取邱辉足贿赂总计人民币200万元,在审核审批邱辉足所经营及请托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邱辉足谋取利益。


庭审现场,出庭公诉人出具了邱辉足行贿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邱辉足在向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贷款过程中,分别行贿上述3家银行泉州分行的7名负责人,涉案金额达到590万元,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其中,上述判决书中认定,邱辉足曾向李耀东先后4次行贿200万元。


李耀东辩护律师指出,邱辉足已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属于未生效判决,不能作为李耀东案的定罪证据。


2018年1月5日上午11时30分,李耀东案第四次庭审结束,主审法官未当庭宣判。


当天下午,澎湃新闻从邱辉足二审代理律师田文昌了解到,邱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构成个人行贿罪、原审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意见中提到确有给一些人行贿,但表示从未给李耀东行贿。”田文昌介绍,自己刚拿到邱辉足案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


澎湃新闻从泉州中院的刑事裁定书获悉,2017年12月29日,泉州市中院认为邱辉足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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