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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李建功案启动复查
时间:2016-08-23 20:14:24 阅读:296次

 

《平冤与追凶》专题报道之二

 

新疆李建功案启动复查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 李蒙

 

20163月底,《民主与法制》杂志在第12期《退休检察官张飚为什么更忙了?》的报道中在国内媒体率先披露新疆李建功案。527日,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律师接受李建功妹妹李翠红的委托,来到新疆了解案情,免费为李建功提供申诉代理服务。6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收下了王誓华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告知会在认真研究后决定是否启动复查。7月底,本社记者了解到,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已决定对李建功案正式启动复查。

 

 

判决后不断申诉,称被刑讯逼供

 

“开始我以为是橡皮的,直到看到头,才知道是真的。”崔老汉回忆道。

 

那天上午,他去粪池里掏粪的时候,发现了一只手,人的手。

 

那天是2007123日,粪池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九团水泥厂东侧的公共厕所粪池,尸体是一位老人,曹菊英,当时已经75岁,是水泥厂的退休女职工。发现尸体的时间,崔老汉想了想,对记者说:“上午十一点多吧。”

 

新疆与北京有两个小时的时差,上午十一点多在新疆是刚上班一小时。

 

崔老汉名叫崔香海,当时50多岁,同他一起去掏粪的还有一位老人,王江海。

 

发现尸体后,两位老人惊恐不已,崔老汉对王老汉说:“赶快去报警!”

 

第二师位于库尔勒垦区,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二十九团的报警后,急忙赶到现场处理。赶到现场时,曹菊英老人的尸体已经被打捞上来,经过辨认确定了身份。法医现场对尸体进行检验,很快确定是他杀。《现场勘察情况分析报告》显示,勘查现场的公安人员分析认为,200712114时至18时,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因突发事件(琐事)发生争执,遂对受害人击打头部,采用捂嘴、胶带封住口鼻导致其窒息死亡后,趁天黑无人之机,抛入住宅区东侧公共厕所粪池内并将粪池门关好之后,逃离现场。

 

警方对这片住宅区展开调查。128日下午,曹菊英的邻居李建功被带到派出所,从此失去自由。20087月,李建功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法院判处死缓。李建功提出上诉,几天后又奇怪地撤回上诉,原公诉机关第二师检察分院于2008720日提出抗诉,被新疆自治区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109日又撤回抗诉。200811月,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终结此案,维持一审判决。

 

裁定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07121日下午16时许,李建功因琐事与曹菊英发生争吵后,李建功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被害人曹菊英的头顶部、后脑部连击五下,致使曹当场昏倒在地。李建功见曹仍在喘气,唯恐事后被曹菊英的五个儿子报复,遂起杀人灭口之念,用手捂住曹的口鼻致其不动,将处于昏迷状态的曹移至草垛旁,用稻草盖住,李建功因恐仍有微弱呼吸的曹不死,又匆忙回家拿了卷透明胶带,返回后剪下三截胶带分别贴在曹的口鼻处,致曹窒息死亡。随后,李建功把曹的尸体原地藏匿于稻草垛中,并从自家羊圈牵来一条狗拴在稻草垛旁边的木桩上,以防他人发现尸体。期间,李建功吩咐其女儿李娟到自家羊圈查看是否有人途经或出入。当日20时许,李建功趁天黑无人之际,又将曹的尸体抛至离现场几十米外处的第二师二十九团水泥厂一公共厕所的粪池坑内。

 

一审后先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李建功,在200916日进入监狱后即开始申诉,其家人多年以来也一直四处奔忙,聘请了几任律师,为其申诉,同时去乌鲁木齐、北京等地上访反映情况。张辉、张高平冤错案件被依法纠正后,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找到在平反张高平案中起到重要作用的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飚,请求张飚关注李建功案。张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新疆自治区检察院反映过李建功案的情况,直到2016年春节前与《民主与法制》杂志联系,促成了此案的首次报道,但当时没有报道详细案情。

 

2009年开始申诉,到2016530日、31日王誓华律师两次会见他时,李建功均称自己遭受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曾被关在同一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张家海也写有书面证言,称曾目击李建功被刑讯逼供。

 

"我叫张家海,20078月至20087月曾在农二师看守所被关押过,在200712月至2008年元月期间,我们经常听到一号监室李建功被人殴打和逼供的声音,甚至深更半夜还能听到被殴打和惨叫,有时听到李建功喊报告‘打死人了’,可是值班的管教从来没过来制止……主要打手是杨某,还有两个在押人员袁某某、李某……2008年四月我被调到一号监室,当看到李建功时,他全身到处是被殴打伤疤。"

 

李建功称,自2007128日下午被带到派出所后,就遭到三名警察的殴打,到了看守所后,有5个在押人员被从2号监室调到1号监室,天天晚上打他,打了他半个月。刑警队白天10点把他带到看守所地下室,要么吊在暖气管子上仅仅只有脚尖可以挨地并用警棍电击腿和全身,要么让他坐在一个石墩上,铐着双手、固定双脚,疲劳审讯,一旦李建功昏睡,就用凉水将他泼醒,使其无法入睡。

 

到了晚上,李建功回到监室,5个犯人继续打他,每天都打一两个小时。把手铐脚镣同时提起,挂到门后把手上,用沾湿的牛仔裤抽打,用暖气管敲,用磨尖的牙刷把戳头顶和大腿,用高粱扫把戳右眼。李建功疼痛难忍,高喊管教求教,管教开门后一脚将其踹倒在屋里,头部磕到暖气管子上,鲜血喷涌,形成今天头后枕部约5厘米的"V"字伤疤。

 

李建功回忆,当时他浑身浮肿,四肢像灌了铅一样,不得不送去医院治疗一周,输液、消炎、补水。在医院还曾巧遇妹妹李翠红,李翠红抱住哥哥嚎啕大哭,被警察训斥,说再哭连她也抓起来。李翠红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曾在医院见到卧床输液的哥哥,被打得不像人样了。

 

王誓华律师在2016年会见李建功时,尽管距案发已经9年,仍能发现李建功身上的累累伤痕:左大腿外侧15处伤疤、右大腿外侧10处伤疤,头顶一大块伤疤没头发,头后枕部一处"V"字型伤疤;右眼视力模糊;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活动受限;两个后脚跟都有一大块伤疤。

 

李建功称,正是在如此严酷的刑讯逼供下,他才被迫承认是自己作案。在法庭审理前去法庭的路上,警察威胁其必须认罪,否则回来会将他打得更狠,李建功被打怕了,在法庭上被迫认罪。判决后先是上诉,上诉后第五天,警察要他撤诉,说上诉照样判死缓枪毙你。李建功说,自己是个半文盲,也是个法盲,当时连上诉不加刑、判死缓不会被枪毙也不知道。在警察的逼迫下,撤回上诉。

 

 
(李建功的父母回忆案发后的情况。)

 

 

作案时间无根据,作案工具未寻获,作案动机不明确

 

李建功家人告诉记者,李建功先是被警方怀疑,后来被认定为杀人凶手,与其是半文盲和胆小怕事有关。李建功识字不多,平时不读书不看报,甚至不看电视,完全没有业余文化生活,头脑非常闭塞。他这个人非常勤快,每天只睡四五个小时就可以,然后整天不停地干活,忙完这样忙那样,从来不闲着。他性格内向,沉默寡言,很少与人交谈。他的表达能力很差,平时说话就吞吞吐吐,容易颠三倒四。被警察询问时,非常害怕,自然容易引起警方的怀疑。

 

警方本来是在整个住宅区进行排查,排查到李建功时,因为胆小怕事,他隐瞒了一些事情,例如女儿李娟案发后去了库尔勒姨妈家,本来可以实话实说告诉警方,但李建功怕牵扯到女儿,就故意隐瞒,说女儿当天晚上在家中睡觉,警察调查别人时发现李娟的真实去向,一下就怀疑李建功了:如果不是真凶你为什么撒谎?

 

警方将200712114时至18时确定为案发时间,其排查也是围绕这个时间展开的。但问题是,确定这个案发时间是否有充分的根据?警方在一份办案材料中称,法医靳某经过数次的推算,“对曹菊英的死亡时间进行了更为大胆的判断,曹菊英的死亡时间应为12114时至16时。专案组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对这一时间达成统一认识。”

 

而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王誓华认为,这样的“大胆推算”胆大而不心细,没有客观依据。尸检鉴定称,"胃内有约400ml食物,可见扁豆角、豆子、米粒、辣椒等物,形态明显可辨""根据尸体征象和死者胃内容物的性状,结合相关因素分析,死亡时间考虑在尸检前48小时左右,死者最后一餐饭后1小时以内,死亡时段考虑在200712114时至16时之间"

 

但整个案卷中,没有看到胃内容物的照片,也没有解剖胃内容物过程的图片和文字记录,更谈不上解剖的同步录像佐证,即不能看到鉴定报告中记载的食物形态依据,不知法医是如何根据胃内容物推断受害人死亡时间,进而准确到“12114时至16时之间”的呢?

 

尸检鉴定称,“角膜中度浑浊”,按法医实践理论来讲,一般死后1820个小时中度浑浊,这与靳法医推断的时间矛盾。在王誓华律师看来,鉴定中也没有记载其他可以证明死亡准确时间的尸体征象,法医又没有进行生物化学化验,根本不能推定准确的死亡时间。

 

根据新疆高院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的物证应该包括:击打受害人头顶部和后脑的木棒、封受害人口鼻的胶带,剪胶带的剪刀、曹菊英的钥匙、起子等。行凶的木棒,警方始终未寻获,李建功在交待这一凶器的埋藏地点时前后矛盾:先是说放在狗窝边,然后说埋在羊圈旁,又说放在东边柴禾堆北面一点,埋在邻居家菜地里,埋在东边杨树林里,最后称将作案工具木棒、剪刀、钥匙、胶带放在火堆里“烧了”,连钥匙都烧化了。

 

李建功在历年的申诉书中都提及,公安机关将他家的胶带已全部收缴,在死者身上又提取有胶带,还提取了整个住宅区许多人的指纹,李建功及家人有理由进行合理怀疑,封住死者口鼻的胶带上可能留有凶手的指纹,公安机关已经将李建功的指纹与封住死者口鼻的胶带上的指纹进行过比对,但公安机关并未将指纹样本和比对结果移交到检察院和法院。

 

综合全案,除了李建功本人和其女儿李娟的口供,警方没有寻获什么作案工具,也没有寻获什么能直接证明李建功行凶杀人的客观物证。

 

根据新疆高院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李建功行凶杀人有三个现场,杀人的第一现场,移尸稻草垛的第二现场,抛尸厕所粪坑的第三现场。李建功应是临时起意作案,在这三个现场,警方均未提取到可以证明杀人凶手是李建功的指纹、脚印、DNA物质和任何痕迹的证据。

 

李建功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在其讯问笔录中存在多种说法,第一种是“羊吃了曹老太的馍”引发冲突,第二种是因为“当天拉葵花杆时挂了老太太门口的棚子”引起争执,第三种是“听到曹老太骂人”引发冲突,都是邻里纠纷引起的生活琐事。在庭审时,李建功供述的是第一种说法,因为他的羊吃了曹老太的馍引起冲突。除了本人供述,这三种作案动机都没有任何旁证,因此,法院笼统以“邻里纠纷”和“琐事”概括,也就是李建功的作案动机其实不明确。

 

 


【王誓华律师(左)及助理在案发地还原现场。】

 

 

第一现场未确定,第二现场未勘查,第三现场未指认

 

王誓华认为,除了作案时间难以推断外,作案地点也非常模糊,甚至可以说是蹊跷。库尔勒垦区公安局《关于对第一现场未勘查、犯罪嫌疑人李建功未指认现场的情况说明》:"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对现场周围300米范围内所有可疑的草堆、羊圈、菜地、菜窖、废弃的院落、空房进行了搜索,但未发现第一现场。""第一现场是李建功被抓获后经审讯才得知的,距案发时间已达一周之久,如果出现在103日现场勘查的记录之中,违反了现场勘查客观公正的原则要求。""李建功家柴草垛紧靠路边,将道路占去三分之一,李建功在作案之前曾要求水泥厂住宅区开铲车的邻居用铲车将柴草垛扒到路边上,但铲车司机太忙一直没有移动。李建功被抓获归案后,一开始并未如实交代第一现场,而此时开铲车的司机开车回家,他不知李建功因涉嫌杀人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却突然想起李建功所托之事,便用铲车将柴草垛向路边移动近两米。"

 

首先,发生争执的第一现场其实是不确定的。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现场在李建功自家羊圈附近,但对该认定没有说明依据。到了二审裁定,新疆高院可能意识到一审判决对第一现场的认定没有依据,李建功的陈述中也没有特指,采取了更为模糊的说法,没有指出"第一现场"在哪,只是认定"李建功因琐事与邻居曹菊英发生争吵后,李建功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被害人头顶部……"。而李建功在讯问笔录中对"第一现场"的供述就出现了至少三个不同的地点:1、电线杆附近;2、破烂棚子跟前;3、羊圈外面小柴草垛。庭审时李建功供述了第4个地点:在路上。到底在哪里,始终不确定。

 

第二现场,也就是李建功转移尸体的柴草垛,在李建功的供述中有三种说法:一是厕所东面的门口;二是女厕所东面的垃圾堆;三是小柴草垛旁。在警方的《情况说明》中,这个如此重要的移尸现场警方没有勘查,因为“开铲车的司机”在案发后“用铲车将柴草垛向路边移动近两米”,这个现场已经没有勘查的必要。果真如此吗?这个“开铲车的司机”到底是谁?警方在案卷中始终没有说明。

 

王誓华律师在实地走访调查时,根据李建功前妻李春燕提供的线索,确认李建功家邻居中唯一有铲车的人是马师傅,根据马师傅及其妻子回忆,在曹菊英出事的这段时间,一天到晚忙的慌,都在外地干活,不在库尔勒,李建功没有让他去挪柴草垛,他也根本没时间管挪柴草垛这事。并且他们记得在曹菊英这事发生前四、五年,就把铲车卖掉换成挖掘机了。

 

而根据警方记录,警方在案发后在发现尸体的粪坑周围300米范围内进行勘察,这个柴草垛早已包括在内,马师傅在警方已经划定勘查范围后还进入300米范围内转移柴草垛,这种可能性匪夷所思。几位当年李建功家的邻居对记者说,案发后他们都吓得不敢在家里住,投亲靠友住在别的地方了,过了半个月才回家住。在凶杀案刚刚发生、警方大范围调查讯问的多少有些人心惶惶的气氛下,这位铲车司机在李建功被抓后还根据李建功的嘱咐进入警方划定的勘查范围内、在离发现尸体的厕所粪坑两三米远的地方去移动柴草垛,他的心理素质显得有些太不同于常人。如果真有铲车司机转移柴草垛这回事,警方为何不提取铲车司机的证人证言?同时,这个柴草垛紧靠路边,又占过道,李建功将身高一米六二的曹菊英藏在这里,其实藏不住,也很容易被发现。

 

而发现尸体的第三现场厕所粪坑,也就是杀人凶手最终的藏尸现场,案卷中也没有警方带李建功前来指认的任何痕迹,不符合一般刑事案件的办理规程。

 

 

本人口供自相矛盾,女儿证言违法提取

 

在警方制作的对李建功的近20次讯问笔录中,王誓华律师发现,李建功的口供多处自相矛盾,与唯一的证人其女儿李娟(当时未成年)的证言多处矛盾,也与警方对发现尸体的粪坑现场的勘验笔录矛盾。

 

李建功对抛尸的时间就有"天黑前""天黑后"两种不同的供述;对抛尸过程的描述也前后不一致,抛尸过程也有"用手推开厕所后门""用脚蹬开的厕所后门"两种描述;在第8次讯问笔录中对先藏尸还是先封口鼻供述矛盾。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从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东墙中部距北墙680cm处为一高187cm、宽85cm的朝东向内开的单扇木门""在粪池上部距北门框12cm,紧靠下侧门框呈东西走向搭有两块宽34cm的木板。"即抛尸厕所的后门宽只有85cm,推开门脚下的正中间处是宽仅34cm的木板,曹老太身高162cm,按案件中推算的案发时间与抛尸的时间相距有34个小时,尸体放在室外肯定已经僵直,按照李建功的供述,左手抱被害人脖子,右手抱腿回弯处,推开门后把被害人头朝南、脚朝北扔进去是根本不可能的。

 

本案中,警方没有提取到任何可以直接证明李建功是杀人凶手的客观物证,除了李建功本人的口供,就只有其女儿李娟的证言可以佐证李建功可能是凶手的某些环节。如果没有李娟的证言,仅仅只有李建功的口供,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法给李建功定罪的。

 

案发时,李娟只有13岁,还是个初中学生。2007127日上午,也就是发现曹菊英尸体后第4天,正在学校上课的李娟突然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等待她的是几个警察的盘问。李娟看到警察脱口而出:“我爸是不是出事了?”据说,这成为警方怀疑李建功的又一重要依据。而李娟对记者说,这句脱口而出的话,其实是本能反应,根本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李娟被警方带走,在一家宾馆住了4天,其间她失去行动自由,不能离开自己的房间,连上厕所都有“警察阿姨”跟着。

 

李娟对记者回忆当时的情景:"他们好凶,对我拍桌子""当时我说了没有,他们逼我说拿的是胶布和棍子,后面他们问我家里有什么胶布,我说我家有白的、黑的、透明的,他们说你爸是不是拿的透明的,我说没拿,让我非要说拿的是透明的。他们还问我你爸是不是给你说都是因为你,他和曹奶奶吵架,还让你照顾好你妹妹,我说没有,他们都逼我,说你爸已经给我们说了,都是因为你拿了曹奶奶的东西才吵架的,你还说没有,我看你就不说实话,当时我哭得更厉害了。他们还在逼着我说,我最后只能说是,他们才没有逼我。就这样问了两三天……跟着我的那个老师就第一天在场,而且呆了一会就走了"

 

就这样,警方终于从李建功的未成年女儿口中得到了可以将李建功定罪的关键“证据”。但在王誓华律师看来,警方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长达4天来获取“证言”,取证时又没有监护人在场,这样的“证据”显然是非法的无效的。强迫女儿来指证亲身父亲行凶杀人,也是很不人道的。

 

 


(当年藏尸的厕所已经被毁,发现尸体的崔东海老人领着律师到形制完全相同的厕所,描述当年发现尸体时的情况。)

 

 

有人自称目击者举报“真凶”

 

200910月,死者曹菊英的另一位邻居张小军(因本人要求在翻案前不公开其真实姓名,本文使用化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7个月,20101月开始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他多次向监区领导及干警检举,称李建功案另有真凶,而自己则是多次看到过真凶的现场目击者,留下书面举报材料。

 

张小军的举报材料称,"2007112028日(大概时间25日)晚,我吃完饭,《新闻联播》也播完,有一会儿时间,大概快20点钟,我洗完碗后,肚子不适,就到我家屋后中心路的东侧单位上的旱厕解手,在旱厕门口,我碰见本单位的曹老太从厕所后的菜园出来,我还问她吃了没有,她说刚捡完东西回来,还没吃呢,然后我入厕她朝家走,我肚子疼在厕所蹲了大概一刻钟,隐约听到‘救命’的声音,我提上裤子就往外跑,站在曹老太屋前南北走向的土路上,再仔细听,没有任何声响(此时我所站的位置离曹老太家大概30米),10分钟我没听见救命声……没有多想,我就向曹老太的房子走去,我想到今天还没有看叶老汉(我家一直照顾了近30多年的孤寡老汉),住曹老太的隔壁,我来到叶老汉的住处,陪他说了会话……时间刚好21点整,让叶老汉吃了药后,我就从他屋内出来。"

 

"当我再次经过曹老太家时,听见屋内不知是什么东西碰翻了,然后是开门声,此时我也走到了离曹老太家大概15米处的羊圈的阴影处,我停下来回头看,一会就见有人从曹老太家的院子出来锁了院门,刚看见此人时我以为是XXX,但身高和身材都不符合,此人锁上院门后,向曹老太家的西头走去……从此人的体型、走路的姿势,觉得挺熟,当此人经过叶老汉屋前时,我在心里默数1234开门,真的听见开锁开门声,没错,就是XXX。带着猜疑的心思,我到家看电视也没心情……我在想12点过后,我再去看看……当我再次来到曹老太的院门处,屋内漆黑没有任何声响,我就回到东西走向的中心路散步转了一圈,大概有半小时,再往曹老太家走去时,刚到院门处就听见屋内有动静,我赶紧躲在院门几米处的柴垛旁,几分钟后我听见开房门的声音,有人从房内走出,开了院门朝我躲的柴垛后的林带走来,经过我躲藏的柴垛时,我看见了他就是XXX,他夹着包东西,顺着南北走向的林带向南慌张地跑去,我尾随其后,他走到林带的尽头,到了大渠边,此时正在冬灌,满渠的水,他把东西丢入大渠内。返回曹老太处,我继续躲在柴垛处,XXX又从屋内出来,站在院门处四处张望后回屋,几分钟后,我见他从屋内肩扛重物向我躲藏处走来,看清了是个人,扛的是曹老太,他扛着曹老太向旱厕走去,没多久我听见重物抛入粪池的声响,他原路返回进入屋内,我听见扫地的声音,最后他扫完院子,锁上房门院门后,回到自己的住处……"

 

当时,张小军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未报案,几天后因事去了外地。一个月后等他返回家中,李建功已经因涉案被警方抓起来了。张小军曾经打过匿名电话,写过匿名信,试图告诉警方真相,但都石沉大海,没有回音。直到因犯罪被判刑后,他才开始实名检举此事至今,但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王誓华律师到新疆实地走访调查时,与张小军取得了联系,张小军一度称愿意来跟王誓华律师详细谈谈目击真凶的情况,并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地点。但后来,张小军未按时与王誓华见面。当王誓华离开库尔勒到乌鲁木齐后,张小军打来电话,再次表示要与王誓华见面详谈,但不再约见面的具体时间地点。直到王誓华律师离开新疆时,始终未与张小军见面。王誓华律师表示,一旦张小军确定能与他见面详谈,他愿意专门飞到新疆来与其见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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