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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谟法治论坛 | 虞仕俊、邹佳铭:庭审中心主义之困
时间:2016-05-08 19:45:10 阅读:265次



 

2016年4月29日下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在京隆重举行。论坛主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参考议题包括律师辩护权的司 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刑事辩护证据体系的合理构建、证人出庭及交叉询问技巧与经验、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 《刑法修正案九》及修改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博士作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致欢迎辞,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 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律师以及韩冰、宋晓江、常铮、 虞仕俊、刘迎久、邹佳铭、房立刚、张鹏、钟颖等知名律师等应邀到会,围绕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与司法改革展开了深入研讨,不乏真知灼见。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 书长李轩主持论坛。

作者:虞仕俊,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兼职教授;

   邹佳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系虞仕俊律师、邹佳铭律师2016年4月29日在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虞仕俊:“以庭审为中心”的地方性局限

 

 

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好,非常荣幸今天受王誓华律师邀请参加这个典谟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庆典和典谟法治论坛。

 

我想讲四句话,第一个祝贺,祝贺典谟律师事务所今天开业,我也期待我们典谟律师事务所在刑辩界能够树起一面旗帜。这是一层祝贺,另外一层祝贺也祝贺刑辩律师界,我们做刑辩是在小地方“小打小闹”,东打一枪西打一枪,王誓华律师跟我们完全不是一个档次,我们在业内叫他“大炮”,所以我也要祝贺刑辩界有了一个重量级的律师事务所,大炮级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层意思呢,我也表示一个希望,希望以后在刑辩业务过程当中我们多合作。我跟誓华律师认识于常熟案,那时候组了个律师团,我跟誓华律师都在那个律师团里,可以说我们由于合作走到了一起。北京律师跟我们相比而言没有更多顾虑,为什么?比如说我在无锡做刑案,一般刑案不太关注,按照正常的还可以,阻力不大,但是涉及到一定级别的职务犯罪,或者是领导关注的案子,说实话律师压力很大。包括像非法证据排除等等,作为地方上的律师,我可以跟大家坦白地说,有时候我们真的做不到去死磕,因为我还要在那生存,我还要在那执业下去。在这个时候我也就没有办法,只有企求合作,北京的律师或者其他地方的律师,我们一起合作,我们从辩护一线退到二线去。所以期望以后跟典谟也好,跟其它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一个合作。

 

第三,就这个论坛而言,我觉得还有很多东西可以探索。这次论坛的主题是以庭审为中心,这个问题我们在地方,包括无锡中院也开过座谈会,把我们律师拉过去,围绕庭审为中心发表意见。在那个场合,我说庭审为中心可能任重而道远,有些案子可能可以体现庭审为中心,但是由于体制上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不容易。我开过的几个案子,有的案子法官确实是想起一个主导作用,但是公诉人告诉你“这个案子是纪委办的”,纪委办的案子,意思也就提醒你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你要想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我的事情,是纪委的事情。还有有的案子我亲自开过,开到最后公诉人不高兴的时候就明确说,我今天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你审判长的活动他监督,你怎么以庭审为中心?所以我觉得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有很多东西还是值得探索的。这是第三句话。

 

最后一句话就是希望,刚才诸位前辈包括同仁谈到刑辩面临种种困境,我们都感受得到,但是也看到很多刑辩界的前辈也好同仁也好,都在不停抗震,用个案推动着法治的不断进步,这个也应当会看到这样一个希望。刚才江老提到那么几个案子,很荣幸我参与的,大家可能关注江西乐平的案子,四个被告关了16年了,一直在申诉要求立案,昨天江西高院明确进入再审程序。这个案子我们已经跟踪了好多年。也就是说在个案当中我们也应当看到希望。我观点就讲这么几句话,讲的不好请大家批判指正,谢谢。

 

 

邹佳铭:庭审中心主义的“证据之困”

 

 

首先感谢大家,借着典谟律师事务所庆典的机会跟大家一起探讨刑事辩护中的问题,今天研讨的主题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作为一线刑事辩护律师,我一直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庭审审的是什么?虽然说这两年庭审制度的改革,包括最高院发布相关文件,已经有一些去标签化的一些举措,但是在这个举措背后,我们形式上可以让被告人跟律师坐在一起,但是在观念上的东西很难改变,现在庭审中间,我们还是根深蒂固地认为刑事庭审就是审被告人。在这种观念之下,很容易的把被告人本人的一些口供,或者说其它证据作为一个庭审关键点。

 

但实际上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我们认为庭审应该是审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这种证据简单来讲就是物证和人证。物证因为有客观性,相对来说问题不是那么突出,但是在我国的法庭中间最突出的就是人证,最根本问题就是证人不出庭。证人不出庭的现象背后可能涉及两个最重要的问题,第一个证人不出庭其实是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这个权力应该说最早可以归溯到古罗马,我们即使不讲西方法治的这个过程,即使在中国古代衙门升堂,也会要被害人或证人对薄公堂,但是在今天我们人权保障如此提倡,司法文明已经大幅度进步的情况下,竟然不能保证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力,没有对质权,所以很多案件中被告人不是做什么,是口供,这种口供还看不见证人,就是书面的言词证据。这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如果连庭审的对象都解决不了的话,我们怎么能够保证它是一个公正的庭审,程序的公正在哪里?这是从权力角度上讲。

 

暂且不说西方法治先进国家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就是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其实也提到过,被告人的对质权是作为公民一个最基本的权利,而且在美国被告人对质权更加是上升到宪法的权力。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的对质权概念还没有存在,更不用说用什么措施保证这种权力的实现。现在不仅从被告人人权保障角度上说,从律师辩护角度上说就是很大的问题。律师空有一番功夫。刚刚讲的交叉询问问题,这其实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技能,但是中国第一没有机会展示交叉询问,第二对象都没有找谁询问?所以现在造成法庭上,呈现一种无的放矢的状态,这是很悲哀的状态。

 

第二个问题,证人不出庭还会带来什么问题?无法查清事实。我们刚才谈到非法取证问题,可能大家还关注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观点有所改善,这种物理上强制有所遏制,但是最怕精神上强制。精神上强制有时候让证人或者被告人陷入不自觉状态,被引诱、被质证、被欺骗。我前段时间有一个案件因为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调取了90多张光盘,涉及证人和被告人取证的过程,我们才发现在完美的口供之下很多赤裸裸的无可言说的事实——怎么引导被告人,怎么引导证人得到他们想要的证词,这种司法环境律师不能在场,相对来说公权力过于强大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可以得到他想要的任何书面证词。这就导致书面证词跟事实距离相差十分遥远,但是被告人到法庭上面去辩解的时候,法官的观念说这是翻供,而律师如果不能在场也无法知情这个细节,也无法做出有效的辩护。所以证人不出庭不光是对基本权力的侵犯,已经直接摧毁了我们审判的基础,我们引用的证据是不是有真实性,是不是有合法性?所以在现在情况下,我觉得庭审中心主义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证据之困,刚才我所讲的证人出庭问题,这是一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现在是辩护律师取证受限,不光有伪证罪这一个头上的一把利剑,而且还像西方国家有一个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支持,律师本身的取证能力是受限制的。同时刚刚也谈到过,在我们公权力没有任何约束,律师被告人不能在场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可以得到他想要的任何书面证词。所以如果我们不能解决这种证据之网,这种证据的困局,我们根本无法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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