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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谟法治论坛 | 韩冰:刑事辩护应该专业化
时间:2016-05-06 22:55:37 阅读:336次



 

2016年4月29日下午,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在京隆重举行。论坛主题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辩护,参考议题包括律师辩护权的司法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刑事辩护证据体系的合理构建、证人出庭及交叉询问技巧与经验、刑事与民事、行政交叉诉讼的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刑法修正案九》及修改后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律师辩护的影响。


著名刑辩律师王誓华博士作为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致欢迎辞,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张卫华律师以及韩冰、宋晓江、常铮、 虞仕俊、刘迎久、邹佳铭、房立刚、张鹏、钟颖等知名律师等应邀到会,围绕当前刑事司法环境与司法改革展开了深入研讨,不乏真知灼见。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主持论坛。

作者:韩冰,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系韩冰律师2016年4月29日在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暨首届“典谟法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

 



谢谢各位,今天能参加这个会很荣幸,借着这个庆典和论坛,作为多年从事第一线辩护工作的律师,也谈谈自己的想法。


刚才张教授讲话里举的这个例子,我们在很多案件开庭过程当中,其实并不少见。无论是现阶段,还是说在以前的审判体制里面,都不少见,包括我们参与的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一审判了死刑的案件,二审会有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打出呼噜来,有这种情况。很多律师在举证质证阶段出去了,不参与这个阶段,甚至有的可以连续开庭很多天,律师根本不参加开庭,最后来了之后到法庭辩论阶段,拿着一个书面辩护词一念,念完了之后把它交给法庭,这样的情况也确实不少见。像上面这些,如果我们律师行业自己关着家门,说律师在辩护当中存在哪些问题,如果自己来数,问题也非常之多。


所以誓华老弟设立的新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专业、高端的刑事辩护,这个我非常赞赏。他作为一个从事多年刑辩工作的老律师,拉出一支队伍,竖起一面新的大旗,而且这个旗帜非常鲜明,在刑事辩护领域里要做专业化工作。说到这里,刚才北京律师协会高子程会长也讲到了,今年北京律师协会设立了三个新的专业委员会,这三个新的专业委员会都是和刑事、刑事辩护有关的,一个是我现在担任主任的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还有一个是职务犯罪,还有一个刑民交叉。


说到律师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就目前来讲,北京律师协会应该说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因为据我了解,在全国各地的律协里面,对于刑事和刑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大多数可能还叫“刑辩委员会”,也就是刑事辩护,有一部分可能叫刑事委员会。而北京律协在将近十年时间里,就已经分出来了刑法和刑诉,按照实体和程序两个做的划分,已经走到了这一步。并且又成立了刑事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应该说又走了一步。为什么要这样做?我也是做了将近30年律师,我的观点最主要的是什么?因为这么多年以来,对在律师行业中的刑事律师,其实一直有一个比较错误的认识,好像刑事辩护业务是个律师就能干,新律师入行第一天,甚至接的第一个案子可能是刑事案件,不管收费是多少,但是他认为刑事案件谁都会干,看看卷写个辩护词就完了。


应当这样讲,刑事辩护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对于这样的案件,这是不可能把这一类案件作为一种只是解决生存的,或者说属于一般性业务去看待。因此在这个前提下,我认为,北京律师里面能够在刑事的领域里面竖起一些专业的旗帜来,或者是向这方面努力和发展,这样才会为刑事辩护这方面的业务起到更多的、更实质性的作用。我想说,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需要有专业化,即使我们不提高端化,但是至少应该是要实现这种专业化。从律师业务角度来说是市场需求,从司法本身讲也应当有这种需求,要有专业化刑事律师的辩护。


说到我们今天所设定的论题,在这里我想说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当然从理论上,刚才张建伟教授已经给做了很专业的论述,实际上从目前情况来讲,尤其是现行司法体制下,“以审判为中心”,我们从实务角度更多理解,或者说我们更多希望的是什么?这就是在法院审判过程当中,通过实质性的审判,能够解决一些在侦查、审查起诉当中所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可能是我们对这方面做的更简单一些的理解,或者说更直接一些的理解。


在这个行业当中,现在行内说法是“公安做菜,检察官端菜,律师吃菜”。其实我倒是认为,公安就是卖种子的,检察院是种地的,法院才是做菜。为什么?如果公安是做菜的,检察是端菜的,法院是吃菜的,那还是法院地位最高——前面两个是服务员,一个是炒菜一个是端菜,最后吃菜是大爷,但事实并不是如此。


无论你怎样比喻三家的关系,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庭审的时候能不能解决一些的实质性问题。庭前会议设置的法律规定的八项任务,有多少庭前会议能完成?庭前会议的形式化,甚至有一些成为叫所谓庭前会议代替庭审的趋势,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非常希望能够通过所谓“以审判为中心”去解决的。


可是这里面,最经常遇到的,或者说现在很难解决的问题,我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从1979年的刑诉法到1997年,这十几年当中,我们知道原来主要是苏联体制,1997年以后引入了一些英美控辩方式,在检察官起诉的时候移送的是主要证据,但是到了2012年这一次修改之后,又把所有的卷宗材料在检察院起诉时移送给法官。我认为现在提审判中心,如果要是让法官在开庭之前就了解到全部卷宗的情况和证据的情况,那么其它体制上的设计就有可能成为一种形式,就有可能形式化。这种形式化其实哪一个法官愿意做不愿意做,哪个检察官愿意做不愿意做,哪个律师愿意辩不愿意辩,而是说现在这种体制下,把全部卷宗移送给法官以后,我们知道目前的法官在庭审上所谓驾驭能力,或者通过庭审能够直接解决问题、进行审判的能力,应该说普遍其实并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审的是什么?审的是卷宗而不是案件。让更多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其实从法官角度来讲最后还是要看卷宗,还是解决卷宗。所以在法庭上,我们做刑事辩护,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更多一些。这是第一个大的问题。


第二个,“非法证据排除”我想提的问题是什么?其实现在刑讯逼供的情况相对确实比以前减少了,为什么?因为现在看守所的刑讯方式相对以前规范得多,我们到看守所很少见到看守所没有栅栏,还是在一个空间里没有格栏的,这种情况非常少,除非去偏远的地方。直接对肉体进行刑讯逼供的方式被物理条件隔绝之后,或者说可能在形式上杜绝之后,其实这里面存在一个新的、更大的问题,就是以引诱或者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或口供。这些东西能不能拿到法庭上去?拿到法庭之后你即使让证人出庭,这些能不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当然这个问题我认为就和第一个我所说的“以审判为中心”法官的审理能力有直接的关系。


当然今天时间所限很多问题很难展开,只能谈一些最基本的观点,我做一个简单总结:第一,刑事辩护应该走专业化,从学校开始就应该对学生做这些方面相应的培训和培养;第二,就是围绕着审判为中心所要解决的庭审的问题、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我认为仅仅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还是不够,还得需要立法从这方面做一些总结,谢谢大家,我的发言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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